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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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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探索和实践论文.freel)(n)的规定: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两种模式下服务的原产地问题便转化成如何界定另一成员的自然人和法人问题。“另一成员之自然人”是指居住在该成员或任何其它成员境内之该成员自然人,且依该成员之法律系该成员之国民或在该成员有永久居留权者;“另一成员之法人”分两类:第一类是依该成员之法律所设立或组成,且在该成员或其它成员境内从事实质商业行为者;第二类是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者,是指该成员之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者或者由该成员法人所拥有或控制且满足相应的资本
2、控制标准的。GATS仅仅是框架协议,具体的原产地规则需要由WTO成员通过谈判制定。尽管服务发展迅速,但是服务贸易谈判速度却不尽如人意,到目前为止仍未达成统一明确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二、我国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探索和实践。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制定完整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只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1.我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中国在区域贸易自由化方面起步较晚。步入21世纪,我国开始了研究、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积极参与各种形式和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截止2011年,中国已经签订了
3、10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和1个优惠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其贸易额约占中国贸易总额的20%。在我国签订和实施的11个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除了亚太贸易协定外都涉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2.CEPA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分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其最大的特点是单向优惠,即内地对港澳给予优惠,但不要求港澳给予内地反向优惠。它是目前中国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开
4、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CEPA没有专门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只是在《安排》的附件五《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中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和相关程序的规定。CEPA对服务原产地的判定方法参照了GATS,通过确定服务提供者的国籍来判定服务的来源地。它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其中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限制并不多,除了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医疗及牙医服务有特殊要求外(对毕业院校,行医资质和行医年限等有具体要求),仅仅规定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这样的规定比较GATS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国
5、籍+居住地”的标准要宽松些。CEPA对法人服务提供者采用“注册地+实质性经营地”标准,并且从业务性质和范围、经营年限、利得税、业务场所、雇用员工五个方面规定了符合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具体标准。在港澳登记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邮箱公司等,都不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这些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不是港澳法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对内地服务市场的冲击。这样的规定比较GATS对法人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要严格。总体来说,在考虑了内地是否会受到过度开放冲击而制定的CEPA对服务原产地的规定严于GATS,也严于之后中
6、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因为中国内地在很多敏感服务贸易领域还处于需要保护的阶段,如果外国公司在港澳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经营”,即可享受到内地单向提供给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服务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和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标准会进一步放宽。3.ECFA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ECFA是大陆与台湾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是为推动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作出的特殊经济合作安排。框架协议确定
7、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由于服务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部门,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大陆和台湾也将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纳入框架协议,并通过服务贸易早收计划在一些部门率先实行市场开放,将区域经济合作逐步推向深入。ECFA体现了“双向互惠、共同繁荣”的原则,两岸承诺循序渐进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ECFA没有专门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只是为适应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需要对服务提供者作了规定,并且该规定只适用于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与GATS一样,ECF
8、A也是通过确定服务提供者的国籍来判定服务的来源地。ECFA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ECFA对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规定须为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而作为法人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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