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718999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欧共体竞争法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探析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欧共体竞争法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探析论文摘要:被誉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动机”的欧共体竞争法,是颇具特色的法规。文章结合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具体判例,剖析了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法条,就何谓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何谓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有借鉴作用。关键词:欧共体竞争法;滥用;支配地位;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言欧共体竞争法,并非一项专门的单行法规,而是指欧洲共同体关于保护共同体内的正当竞争、调整竞争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总称。具体而言,欧共体竞争法包含于1958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
2、条约》)的第三部分.freelan-laRoche)中,法官对支配地位(DominantPositions)下了如下定义:“支配地位……是一定企业享有的经济力地位,这种力量使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者、消费者——最终是消费者而行为,在相关市场上阻碍有效竞争的维持。这种地位并不象在垄断或半垄断状况下那样排除竞争,而是使因此而受益的企业,即使不能决定竞争条件,至少对竞争条件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不顾及竞争的存在而行为,只要这类行为对其自己不致产生损害。……支配地位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而产生(这些因素个别地并不当然具有决定性),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极
3、大的市场份额。”在一些欧盟法院的判例中,企业拥有极大市场份额的事实非常明显,因而较容易认定该企业拥有支配地位。例如前面提到的维生素案中,1974年Roche公司在欧洲共同体的维生素销售额占全球销售量的65%。它共有5000个用户,其中许多是大型跨国公司。由于需求量大,特别是有“忠诚回扣”的措施,这些公司大量地购买Roche公司生产的所有种类的维生素。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欧洲共同体以下产品市场的份额是:维生素A:47%维生素B2:86%维生素B3:64%维生素BB6:95%维生素C:68%维生素E:70%维生素H:95%上述指标中,在除维生素A以外的产品市场,仅凭这
4、样高百分比的市场份额就可认定其拥有支配地位,因为具有这样份额的企业,基本上可以不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至于维生素A,虽然该公司市场份额稍低,但它比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及技术水平领先很多。此外,Roche公司拥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加完善、庞大的销售系统,实际上在很多领域并没有发生真正的竞争,所以法院认为,在这一产品市场上,Roche公司占有支配地位。其次,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必须也只能通过对企业的自身情况以及所处的市场情况进行经济分析,即应当分析相关市场、市场结构和市场影响力等经济因素。例如,要确定相关市场范围,可以从供方替代性和需方替代性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关键是确认产
5、品的“互换性”或“替代性”的范围。在大陆金属罐公司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在肉食包装轻金属罐市场、鱼类包装轻金属罐市场及玻璃瓶金属罐市场等三个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但是欧洲法院不同意这种看法。欧洲法院认为,只有在某一种产品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时,该产品市场才可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而欧共体委员会未考虑金属罐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比如,上述肉食、鱼类轻金属罐和水果、蔬菜等轻金属罐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将肉食、鱼类等轻金属罐市场界定为三个独立的市场是不合适的。由于欧共体委员会未能证明大陆金属罐公司在金属罐这个大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因而欧洲法院得出结论,欧共体委
6、员会未能对其决定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从而撤销了其认定大陆金属罐公司“滥用支配地位”的决定。应当看到,欧共体竞争法并不禁止企业的支配地位,在一些情况下也并不禁止企业的垄断,而是禁止企业利用这种支配地位的有利状态和能量并加以滥用(Abuse),从而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滥用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与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概念。有关企业由于存在着这种地位,不仅影响了市场结构,削弱了竞争程度,而且通过采取与商业交易中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所不同的手段,具有妨害现存市场上竞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发展的作用。”下面我们再看看Michelin案,以加深对“滥用支配地位”的理解:Miche
7、lin公司是一家大型的重型汽车、面包车和轿车轮胎生产厂商,在荷兰轮胎市场上有很强的地位。它对其销售商规定了销售目标,达到目标者给予一定的回扣,但回扣之确定并无客观的标准,而且回扣计划缺乏透明度。Michelin公司以其在重型汽车轮胎市场的支配地位促进轻型汽车轮胎的销售。欧共体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委员会认为,这种回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一是为购买人所知,二是有客观依据,给经销商的回扣总额与完成的任务或所提供的服务相称。欧洲法院认为,Michelin分别根据其销售目标实现与否,对每个销售商采取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