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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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论文.freele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简称《罗马规约》,从而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这项条约于2002年7月生效,即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后60天生效。目前已有139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其中104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1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说道:“长久梦寐以求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快将成为事实,我们的希望是,通过惩处有罪者,国际刑院将为幸存的受害人和被针对的社区带来一些安慰。更重要

2、的是,我们希望它将阻遏今后的战犯,以便终有一天无论在何处都没有任何统治者、任何国家、任何执政集团和任何军队能滥肆侵犯人权而不受处罚。”2如今四年过去了,当初的理想是否实现,还存在哪些问题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这些问题都很值得人们关注。一理想和任务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境内事变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反应,设立法庭将个别行为人绳之以法。但是,事后成立的法庭通常受制于指明时间和地点的任务规定。一个受命将应对世界上最严重犯罪、暴行和大屠杀负责的个人绳之以法的常设法院,将会功效更大、效率更高。它将能迅速采取行动,而且也许

3、能限制暴力的规模或持续时间;其存在本身将发挥更强有力的阻遏作用。当可能的战犯知道他们作为个人要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是一国元首,也会重新考虑是否应将其计划付诸实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实体,它将能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行动,无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授权。(一)理想根据《罗马规约》,特别是序言段中所载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可以看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实现如下理想:1为全人类实现正义国际刑事法庭也被称为弥补了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的环节。在海牙的国际法院仅审判国家间的案件,不受理针对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如果没有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追究

4、自然人责任,并设立为强制机制,那么种族屠杀和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如果其国内不加追究或不能追究,这些人就可能逃脱惩罚。在过去的50年中,发生过很多严重违反人权和战争犯罪的事件,但是没有任何人为其负责。例如,柬埔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萨尔瓦多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武装冲突中,平民伤亡惨重,其中死伤的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数目更是令人震惊。而阿尔及利亚和非洲大湖地区的平民屠杀还在继续。因为没有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一些应当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2结束特权人物逃避惩罚的情况一些国家因为战乱或多种原因没有办法处罚犯罪人员,也有犯战争罪、

5、反人类罪的人是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掌握重权的人,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国家元首等特权人物实行豁免,致使该国无法对其实施侦查、起诉和审判。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理想是将这些一个国家没有办法处罚的人绳之以法。3帮助结束冲突在人类的历史上,如种族冲突、以暴制暴等情形中,一次屠杀即孕育着另一次屠杀。保证至少其中一些战犯和种族屠杀者能被绳之以法相当于一种威慑,并且这种保证增强了冲突结束的可能性。4为弥补特别刑事审判庭的不足特别刑事审判庭的设立即刻凸显了一个问题:“有选择的公正”问题,即对一些犯罪进行了处理,但对另一些犯罪没有处理,例如,对于在柬埔寨的

6、“杀戮罪行”,为什么没有设立相应的战争刑事审判庭?一个永久的法庭似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5为阻止更多的战争犯罪历史上,多数战争犯及反人类战犯均未得到惩罚而逍遥法外。除二战后的军事法庭和两个分别为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新近设立的特别国际审判庭外,战犯未被审判的情况在20世纪同样存在。也就是说由此可合理推断出:多数犯下此类罪行的罪犯都相信他们的罪行不会得到惩罚。有效的威慑是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一项初级目标。国际社会将不再熟视无睹,不负责地容忍此类暴行横行。对于国家元首、指挥官及最底层的士兵或新兵,国际社会希望那些想要发动种族屠杀、从事种

7、族灭绝活动,在武装冲突中谋杀、掠夺、和残酷对待贫民,或利用儿童做残忍医学试验者将再也找不到理想的援手。以前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如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都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建立和开始运作的,不能起到事前防范侵略的作用,而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可能会对预防犯罪起到一定作用。(二)任务国际刑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他们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以及最终对侵略罪——所应负的责任。一个常见的错觉是,国际刑院将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过去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但事实并非这样。国际刑院将

8、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危害人类罪包括诸如灭绝平民、奴役、酷刑、强奸、强迫怀孕、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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