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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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论文.freel)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库恩创造的“范式”概念指向一段时期内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它为特定专业领域学者群体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典型的问题及相应的解答,亦即设定了分析与研究的理论前提、框架和推理结构。1就此意义而言,我们的行政主体理论的确属于此种范式,因为它不仅为绝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所普遍认同,在各类教科书中成为既定之基本组成部分.freel译作“规范”,但当前普遍认同的一种译法是“范式”,本文选择后一种。2例如,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方世

2、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本科生系列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在库恩看来,一种理论之所以成为范式,是因为它比其他与之竞争的理论更好,但它更为成功之处并不在于从一开始就达到非常完美的范围与精确性,而在于为一定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提供一种

3、预期。科学工作者在一定范式之框架内进行研究,探讨这一范式能够加以说明的事实,加强事实同范式预期之间的契合,进一步详细表达范式本身,这就是一种促进知识进步的常规科学实践。然而,常规科学实践可能会发现反常的、与范式预期大大偏离的结果,如果这些反常不能在范式框架内得到满意的解释,危机状态就会产生并不断增长。为应对危机,科学工作者会努力对传统范式进行阐释,从而产生大量传统范式的变种。当传统范式及其变种仍然无法解决主要危机时,人们就会设计完全不同的范式,并在漫长的选择替代范式过程中(亦即长期的科学革命)不断追求对新范式的系统表达,解决导致传统范式危机的各种问题。最终,某一种新范式会取

4、代传统范式,科学工作者在新范式之下继续进行常规科学的实践。参见库恩:前注1引书。4“库恩在哲学家、科学社会学家(以及诸如政治理论这样完全不同领域中的学者)中的影响要大于在科学家和实际科学史学家中的影响。”美I伯纳德科恩:《科学革命史》,杨爱华等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第8页。具体而言,例如,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特别是第21-29页;崔之元:《“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姚慧琴:“试论经济学领域的范式与范式危机”,载《经济评论》1999年第1期;宁骚:“行政改革与行政范

5、式”,载《新视野》1998年第3期。5参见王民灿主编:《行政法概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应松年、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姜明安:《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试用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6“马克思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就正确地揭示了行政活动的性质,说明它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王民灿主编:前注5引书,第2页;“它(国家管理)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并以

6、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管理,就是这样一种管理。”应松年、朱维究主编:前注5引书,第2页;“行政……是国家一类职能的总称,……其核心为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就叫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这类职能的活动就叫行政活动,亦称行政管理活动。”罗豪才主编:前注5引书,第1页。7姜明安教授曾经在《行政法概论》中指出,“行政管理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根据法律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个人”。前注5引书,第33页。但该书其余涉及行政管理主体的论述皆以国家行政机关为唯一对象。8张尚鷟教授曾经设问,“例如,关于哪些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哪些人员是国家行政工

7、作人员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如国营工厂、大学、科研单位以及剧团等,虽然他们不同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但一般都在政府各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或指导下从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员也大都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管理。这些单位是从事生产、教学、科研和艺术活动的,但又不单纯从事这些活动,还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即:管理生产、教学、科研和艺术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是国家行政事务的一部分。那末,这些单位算不算国家行政机关?它们的工作人员算不算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张尚鷟:“加强行政法学研究之我见”,载《政治与法律》1982年第3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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