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之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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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之一)论文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168;等等。)刑事审判的实践模式继续采用传统的书面审方式。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依旧是侦查程序,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仍然建立在侦查卷宗的基础之上。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惯习”(habitus)所驱使,它依然未摆脱打击犯罪的工具面相。(注: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79。)从现代性理论视角,我国

2、刑事诉讼的实践形态偏于传统类型,与之对应,构成现代类型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均具备程序理性化之特点,证人应出庭接受各方主体询问、质证。(注:关于传统/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论述可参见左卫民、万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页136—147。)以建立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为目标,必须完善现行的证人出庭制度。本文研究对象是运行中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包括通知证人、证人作证和法官认证等主要环节。研究的目的在于,在对运行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描述与评估的基础上,分析证人

3、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口证原则的要求对其进行系统性改造。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实证调查。为了创设一个有效的研究基础,我们采用案件试点方式。我们没有完全遵照“试点”通常采用的对程序进行全面控制的思路,因为我们的目标不在于确立一个典范和样本,而在于通过试点提供一个接近于原生状态的证人出庭程序之实践状况。为此,我们仅仅将人为控制因素限定在出庭案件的筛选方面,同时,也建议法官对案件进行主动筛选后向课题组提供试点案件样本,律师主动提出证人出庭的案件亦可纳入试点案件范围。这是考虑到如果完全由控、审方根据过去的习惯与做法来确定证人出

4、庭案件,那么,在证人出庭率极低的情况下,课题进程难以预测。另一方面,在如何通知证人出庭、动员证人出庭、出庭前的准备程序、出庭后的保证程序、询问与质证方式等环节上,我们也并不向承办法官提出任何要求,完全尊重法官习惯的、规律性的方式与做法,并以此为观察、记录、分析的主要对象。调查与试点地区选择在S省省会C市。我们在20个区县法院刑庭中选择了6个刑庭(以下分别以Q、以下5-10M10-20M20-30M30M以上证人数证人数N=445191271表10个案证人作证时间与庭审时间比例分布情况比例范围10%以下10-20%20-

5、30%30-40%40-50%50%以上个案数案数N=20163451试点中每名证人的平均作证时间为12.7分钟,这意味着每增加了1名出庭证人,庭审时间将延长12.7分钟。在试点中,由于大部分证人出庭之前公诉人都宣读了书面证言,因此,对这些案件而言,证人出庭多长时间就意味着庭审时间增加多少。总体上,证人出庭对单个案件的庭审所平均增加的时间略低于28分钟,即增幅略低于38%——这种计算方式是考虑到尚有个别案件公诉人没有宣读书面证言或者证人在侦查阶段未提供证言。在个案意义上,证人出庭作证时间极为不均,就我们的观察而言,证人

6、作证时间的长短与案件事实争议大小,质证的全面性、深刻性和证明内容的程度呈正比关系。案件事实的争议越大,证人证言内容就更加全面、具体,其作证的客观性或者虚假性就暴露得更加充分,法官、甚至旁听者对事实的判断就更容易确定下来,但相应地,证人作证时间就越长。例如,在一起伤害案件中,争议事实是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随身携带的还是打斗过程中在现场临时捡拾的,由于缺少辩护人,目击证人仅出庭3分钟,证明的内容不过是对书面证言所证实的该情节的重述,被告人只简单地作出否认而未陈明理由,使观察者感到无任何必要出庭。另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情况恰好相反

7、。在此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表示异议。庭审前后,分别由合议庭进行了一次合议,两次合议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以交警部门调查并作出认定的书面证据为依据,后者则增加了庭审中实施现场勘查的交警和作出责任认定结论的交警的当庭陈述。在庭前合议中,法官认为“对于交通责任认定书,辩护人不服,提出复议,复议结果予以了认定。由于没有新的证据,没有必要开庭。”“根据司法解释应倾向于认定交管部门做出的结果。”后因为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

8、定人员的询问时间多达47分钟之久。从询问内容看,涉及鉴定证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等诸多层次,通过辩护律师和法官的深追细问,鉴定程序的不合理性、鉴定依据的不全面性和鉴定结论的不可靠性等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庭后合议中,法官认为:交警仅据少量证据即作出了责任认定结论,而此后搜集的不少证据与之存在一定矛盾;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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