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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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提要]: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为专用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其保护采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

2、而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而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创造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关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执法结构上,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只有这样,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中,才能使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认定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声誉较高,其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因此围

3、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多于普通商标。这种状况不仅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普遍。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以及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超常的创造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要说对驰名商标的保

4、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巴黎公约》第6条就规定了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国际保护。但是,享受这种保护措施的驰名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因为,通常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不具有专用的权利,不能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而且,对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一般也只限于经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内。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一)、禁止他人注册该商标;(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三)、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这对一般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足

5、够了。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就显得保护范围过小。因为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的商品上,按照传统的理论和做法来衡量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但事实上却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和误购。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公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但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声誉。可见,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范围是不够的。因此,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是相当必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2)保护的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

6、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暗示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二、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由于驰名商标代表着企业优良的商品信誉,能给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驰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害的情况远甚于普通商标。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营销自己商品的现象不断增多,直接损害

7、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政党的经济秩序,亟待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因此要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也日益增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注意主动保护驰名商标,对一些商标采取较普遍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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