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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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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下篇)论文..毕业关键词:量刑信息/量刑前报告/量刑建议/量刑意见/量刑程序内容提要:确保量刑信息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中国迄今没有引进“量刑前报告”的可能性,也难以将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报告”推广到“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之中。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中,一直存在着“重量刑结果、轻量刑信息”的问题,而律师在从事量刑辩护过程中也对量刑信息的搜集不予重视,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被害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量刑信息。为实现量刑
2、裁决的公正性,为了使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毕业,法院有必要对量刑信息的调查确立更为合理的程序。四、量刑辩护的局限性与中国法院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问题一样,辩护律师也普遍有着“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倾向。在中国律师界,那种崇尚“无罪辩护”并视其为“刑事辩护最高境界”的观念,至今仍然为绝大多数律师所坚持着。尽管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诸如“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新的辩护形态越来越受到律师的青睐,但是,每当提及“实体辩护”问题,律师们的普遍反应就是“无罪辩护”,或者至多再加
3、上“从重罪罪名改变为轻罪罪名的辩护”。后者其实也不过是“无罪辩护”的一个变种而已。1由于不重视量刑辩护,律师界迄今还没有对这种辩护形态的规律作出系统的总结,法学界也没有提炼出较为成熟的理论。而又由于“无罪辩护”在90%以上的案件中并没有充分的空间,中国刑事审判的基本课题就是量刑的公正性问题,中国刑事辩护的基本使命也是提出旨在说服法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提高量刑辩护的质量恰恰是辩护律师提升职业水准、维护社会公信力的关键之所在。但是,那些知名度较高的精英律师
4、并不屑于从事量刑辩护工作,而大多数从事量刑辩护工作的律师,在辩护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方面都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尤其是那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从事的几乎都是量刑辩护工作。他们当中不乏辩护能力较强、辩护效果较为理想的人士,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援助律师的量刑辩护是不尽如人意的,甚至有的辩护已经成为低水平辩护的标志。在近期兴起的量刑程序改革中,量刑辩护的重要性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而由于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普遍存在着“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问题,现行诉讼制度难以为这种辩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这种辩护的
5、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量刑辩护反过来又大大制约着量刑程序改革的纵深发展。只要旁听观摩过若干件量刑程序改革的示范庭审过程,研究者就不难发现量刑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会真切地体会到有效的量刑辩护实为关乎量刑程序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量刑辩护的首要问题在于,辩护律师很少就量刑事实进行专门的庭外调查,往往无法向法庭提交关联性较强的量刑情节。在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通常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甚至就此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但在量刑答辩或量刑听证过程中,经常来不及对量刑事实进行专门的调查,无法
6、搜集到较为充分的量刑证据。公允地说,这与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能完全归因于辩护律师的不尽职责。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而为一的制度背景下,同一法庭通过连续不断的审理过程,会同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和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而不会在定罪裁决与量刑裁决之间留下足够的时间间隔。结果,辩护律师在其无罪辩护以失败而告终之后,根本没有时间来对量刑事实进行专门的庭外调查,更谈不上发现和搜集大量的酌定量刑情节了。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辩护律师甚至就连公诉方准备提交法庭的各种量刑情节,都来不及通过阅卷进行必要的防御准备,更
7、谈不上针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工作了。如果说现行制度导致律师难以同时兼顾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工作的话,那么,在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律师放弃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律师就能够进行量刑调查并提出充分的量刑信息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应当说,在那些被列入量刑程序改革试验项目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只要尽职尽责地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就有可能获取足以支持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些经常为公诉方所忽略的情节,如被告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学校教育、犯罪原因、社区反映、被害人过错等方面的酌定情节,完全有可能被辩
8、护律师搜集起来。辩护律师的这种调查工作与少年案件的社会调查员所从事的调查工作,颇有相似之处。然而,在普通刑事审判活动中,无论是通过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还是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指定辩护工作的律师,其量刑辩护的积极性一般是难以得到保证的,其量刑辩护的专业精神也无法得到维护。很多从事量刑辩护的律师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量刑事实调查,而只是局限于对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情节进行消极的防御。由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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