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流失的原因考量及职业保障体系的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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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官流失的原因考量及职业保障体系的完善论文..内容摘要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断层已成为当今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和法官队伍思想的稳定。为彻底扭转该形势,笔者综合基层法官流失的诸因素,从任职条件、任免形式、物质待遇、法官培训、司法敕免、考核、审判监督及惩戒、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基层法官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作出努力。对一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主要是对该国法院法官制度的评估。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在我国约占全部法官队伍的70%的基层法官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更具突出的代表性。而最近几年..

2、,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断层较其他各级法院尤为突出。高素质人才不愿进,优秀法官不断流失,已成为基层法院整合法官队伍,提高审判质量的瓶颈。笔者所在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也同样面临这一尴尬局面。对此,笔者针对我院法官队伍流失现象,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官制度及国外基层法官的状况,对我国基层法官的制度趋势,提出浅显建议,以供大家商榷或参考。一、我院法官流失走向和趋势。(一)法官流失的状况。通过对近十年来我院法官(不含其他干警)的流失进行了统计,其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其一,调出。共十一人调至其他国家机关,其中二人到党委部门,二人到人大,七人到政府部门

3、。该十一人均系我院的审判骨干,其中七人为我院审判员调出,副院长一名,庭长(含副庭长)六名,在我院工作大都超过十年以上。现已调出的十一人中,回调我院的一人(为照顾未成年子女),在相关部门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七人,已担任主要领导的三人。其二,提前退休。根据省市等部门的组织文件规定,我院近十年来先后有约十余名55岁以上未达退休年龄的资深法官提前退休。其三,辞职。一名法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其月收入约为现在职同龄法官的二十倍。其四,清调或清退。因违纪行为清调二人(一名庭长和一名法官),因触犯刑律清退二人(均为中层领导)。其五,病故。因

4、病去世一人,系中层领导。另外,还对在职法官进行了初步了解,特别是四十岁左右的法官中,存在多种流失趋势。主要包括:1、请辞。因已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拟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约三人。2、外考。拟通过上级政法机关统一招录调出本院的二人。3、提前退休。因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拟提前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一人。上述六名法官,均为我院多年培养的审判骨干,其中中层领导一人。(二)我院现有法官状况。现共有在编人员一百余人,在职法官七十二人。其中院领导六人(含挂职一人),从事其他后勤人员十一人,执行、立案庭十三人,其他从事一线审判三十六人(含三人

5、外出从事其他职业和一人被抽出长期参加中心工作),下派到村担任挂职书记三人,其他情况三人。本院六十九名法官中,审判员五十人,其中从事一线审判的二十四人,其他(含院领导、后勤、执行、立案庭等)二十六人。(三)法官调入情况。近十年来调入法官四人,其中上级法院来院任院长一人,来院任挂职副院长一人,邻县法院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一人,正常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录入后提为法官的仅一人。二、基层法官流失原因透析。通过上述几组数据,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院共流失法官二十人,目前可能流失的六人,除院长外实际正常进入法官队伍的仅二人,均为女性。进出比例

6、为1:10,再加上存在流失可能的六人,进出比例则为1:13,该数据尚不包括挂职下派和其他参加中心工作的人员。可见,流失十三名法官,才录入一名法官的状况,不能断定审判资源的枯竭,但说明基层法官在第一部《法官法》实施以来未能如期望的那样,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反之,大量优秀法官流失。我们可以从诸法官流失的诱因中探析出基层法官体制所存在的弊端。诱因之一,政治地位低。我们对司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司法制度丧失了其本质特征及其应有的政治地位。我们忌谈司法权的独立性,而我们所在的对基层法院掌控着绝对控制权的地方党政部门特别忌谈。其实从权力的

7、来源和布局来说,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且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区别和相互制约的,才能避免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才能避免它们之中的混同和运作之中的干扰,从而构成科学的富有效率和公平精神的现代社会权力构架。①目前,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决策机构是常委,而常委则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常委们解决地方国家机关的一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其当然涵盖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法院。法院的人、财、物等由具体的常委领导下的组织部、财政局、人大、法委、计划委等负责管理。组织部门、人大和法委负责法官的任用、升迁

8、、考核,财政部门管住法院的所有的财、物的购置、使用,计划委员会负责法院的编制等。显然,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掐住司法机关的脖子,这些部门的某些个人不再是“个人”,而是权力的化身,所以也就可能对法院审判活动形成干涉。当他们“过问”案件时,你很难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②法院审理的案件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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