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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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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基准研究论文.freelDeterminateSentencingAct)从立法上对重罪规定了标准幅度比较狭窄的刑罚量作为法官判刑的基础。明尼苏答州、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州和联邦甚至建立了“量刑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颁布具有制定法效力的标准量刑准则即“量刑指南”。该指南把罪犯分为不同等级,并在监禁刑量刑表、罚金刑量刑表中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每一具体状况之犯罪均与量刑表上一定的刑罚量相对应。(注: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页。)这些规定对于量刑基准的确立无疑是重要的。这里对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指南”与量刑基准的确立之间的关系略作探讨
2、。美国量刑指南的主旨是在刑法划定的框架内,对“罪”作进一步的具体描述,对“刑”作进一步的精细区分,以便于刑事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和提高量刑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所以它是刑法的实施细则。该指南把所有犯罪划分为43级,每罪规定一个基本级,然后依据各种情节予以加减级数。个罪的级无固定位置,有的定在上限,有的则在下限。如一级谋杀罪的基本级是43级,在具备明文列举的某一或某些从轻情节时,最低可减至33级。(注:参见《美国量刑指南》,王世洲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普通盗窃罪的基本级是4级,最高可增至24级。(注:参见《美国量刑指南》,王世洲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
3、65页。)每一罪级所对应的法定刑,其幅度的最大值不能超过最小值的25%或6个月,(注:参见《美国法典》,第994(b)(2)节。)如有期徒刑下限为6年的,上限就是8年;罚金下限3000美元的,上限4000美元等,这一幅度的空间极为有限。根据美国《量刑改革法》的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必须在量刑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只有在法院发现存在某种加重或减轻量刑的情节,而且量刑委员会在制定量刑指南时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此出现判决与指南规定不同时,才可以偏离指南的规定在其量刑幅度之外判处刑罚,但是法院必须在判决中详细说明偏离指南规定的理由。(注: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第374
4、2节。)美国量刑指南所一再强调的联邦法院所应恪守的法定刑幅度本身就是一个有限的区域,而在上限或下限之外,另有一个基本级。由于每一罪(抽象个罪)的基本级有两个重要特征而非常接近于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量刑基准,所以完全可以将量刑指南中所确定的基本级视作量刑基准:一是基本级的确定,虽未必以最高发案率为依据,但显然考虑了该罪最一般的情况,故能起到引导宣告刑的作用。如果仍以具体个罪寻觅宣告刑的难易量作判断的话,那么与基本级相连的难易总量应该是被控制在最小值区域内,所以基本级能够起到量刑参照物的作用。二是基本级的幅度,虽不像基准“点”的字面含义那样是一个没有幅度的固定点,但显然已作了趋于极限的压缩。
5、(注:参见郑伟:《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由于美国刑法中最大与最小值仅相差25%或6个月,与中国刑法中自由刑动辄相差5、6年的情形相比,落差自然不能算大,所以将基本级作为量刑基准,有时也许谈不上准确,但是其误差基本上可以被忽略不计。对美国刑法中通过立法确立各类具体犯罪的量刑基准的做法,应当给予恰当的、肯定的评价。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方式为刑事判决提供了切实、有效、详尽、具体的标准,把复杂的行为现象用数量关系显示出来,这既可以有效控制因法官主观专断而造成的判决差异,又留给法官一定的裁量余地。(注: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
6、版,第235页。)虽然量刑指南所确立的量刑基准谈不上最佳,但是至少是解决基准点问题的一个方向,有助于我们思考理论与实践、起点与重点、过程与目标、寻觅与落实的辩证关系。(注:参见郑伟:《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从司法实效的角度看,以基本级为基准点的量刑指南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相对法定刑制度下刑罚轻重悬殊的弊端,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正义目标。(注: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页。)三、确立相对合理的量刑基准的设想(一)误解的澄清与观念的定位学者们关于法定刑幅度的分析已经表明,在中国刑法中,法定刑幅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范围
7、较广,所以法官对于宣告刑的决定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至少这种意义不低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更是如此。因为控制犯罪优先的诉讼价值观念一贯为我国刑事司法部门所遵奉,所以警察和检察官在收集控诉证据时都极为谨慎;行为人被控有罪但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形乃属例外,因此多数知道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对案件定性的关心程度远远低于对定量的关心。(注:对此,美国学者有大致相同的见解:人们往往对犯罪的法定刑有相当好的理解,但这种认识反映的只不过是人们对恰当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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