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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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论文.freelentorganization,简称“NGO”),又称为“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等。10成为非政府组织的理论根据的有三种主要的学说,这就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和第三者政府理论。11史密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归纳为:提供社会创新的实验场所;弥补社会道德的不足;提供娱乐的场所;提高社会整合的水准;社会缓冲的作用;提倡志愿精神;为个人潜能的发挥提供机会;监督社会整体结构的发展;对经济体系的支持;为社会发展储备能量。12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政府组织有六大特征:(1)正规性。有一定的组织

2、机构;(2)私立性。从组织机构上分离于政府;(3)非利润分配性。不是为了其拥有者积累利润;(4)自我治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具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6)公共利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13可见,非营利组织介于民众和国家之间,是一种中间型组织,一定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具有准政府机构的效能。尤其是,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可控的组织,其公益目的首先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政府还始终对它的运作实施监督、调控,同时给予有力的支持。非营利组织的这一身份性特征,使它两边都能讨好,民众拥戴它,政府也支持它。在执法

3、方面,如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实施,政府认为没有必要亲自介入的事项,可以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去协调、管理和处置,甚至在必要时提起团体诉讼,以获得司法解决。通过司法解决行政机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由非政府组织的团体诉讼是最佳选择。这也是政府执法部门将某些棘手事情的处理交由司法解决的最好渠道。由此来看,团体诉讼可以有效地配合政府的执法行动,在政府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起着必不可少的桥梁作用,同时也可以缓和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团体诉讼中,将政府的意见以适当的形式表述出来,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有机内容。因此,不难看出,团体诉讼有助于配合政府的执法行动,宣传政府的执法政策,缓解

4、政府的执法压力,甚至为政府执法解困。(四)政治参与:团体诉讼制度的延伸功能与此同时,团体诉讼还有利于与其他执法机制形成相辅相成的配合关系。比如说,团体诉讼的存在有助于敦促执法中的私人行动,促使该提起诉讼的个人能够顺畅地启动诉讼机制,并给予独特视角下的支持,体现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的功效。同时,对行政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运用不足,也可以起到弥补作用。公共利益的其他执法机制,如调解、仲裁等,团体诉讼的客观存在,也能有助于这些社会救济手段的正常化运用,并由此产生理想化的解纷效果。此外,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迄今为止尚未建立,在此制度空白阶段,团体

5、诉讼制度的先行有助于催化检察监督制度的全面完善。三、团体诉讼的制度劣势团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已如上述,正是这些独特优势的存在,使团体诉讼制度得以在大陆法国家长期存在,并且有向英美国家发展蔓延的趋势;事实上,在英美国家,团体诉讼制度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些现象都印证着团体诉讼制度的生命价值。然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不同时看到,团体诉讼制度在显示其优势的同时,也难以掩饰地暴露出了它的制度性劣势,主要表现在:(一)行政干预:影响了团体诉讼的自治性功能团体诉讼是由特定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理来说,团体提起诉讼由团体自己决定,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应然含义。然而团体在提起诉讼之时,有时甚至

6、往往会受到行政的干预。非营利组织在设立、组织、经费和运作方面,都是独立于政府的,以此来避免政府对其执法性公益活动的不当影响,这原本是团体诉讼的一大优势和基本特质;然而,这样一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尤其在非营利组织的草创阶段,其情形更是如此。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自治”。因为,中国相当一部分非营利性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而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

7、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14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团体提起诉讼要取得政府部门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或同意。这对团体诉讼的功能发挥显然是一种制约,而不能像集团诉讼那样,完全按照起诉者的自由判断行事。这是对非营利组织的诉讼行为的干预困境;此外,在提起诉讼的条件保障以及信息获取方面,团体诉讼也面临着政府消极不配合的难题。我们举韩国为例。韩国于1994年9月成立的最为著名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民主人民联盟”(People’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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