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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物权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海域是一种类似不动产的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但海域作为他物权的标的物,却非以海域的整体而为其“组成部分”,故海域突破了民法之物的概念。海域所有权不是一种对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一种保护海域的国家义务和责任。海域使用权应当商品化,但其不是一种纯然以对海域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应当在海洋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与海洋资源的利用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关键词:海域;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4年8月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海域”第一次被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被列入河流、矿藏与土地之间。在立法官员的发言中,也第一
2、次格外心动地听到了“蓝色国土”的话语。虽然在该草案中,如同所料,海域使用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被考虑并予以规定,..但在此前人大法工委提出讨论的另一个物权法草案中被详加设计的准物权部分毕竟被全部删掉,因此,海域使用权的合理生存暂时并未因为传统渔业权益及其他准物权的全面存在而遭受任何威胁,所以便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这不是一个优秀的学者应有的感觉。因为学者永远应当持有中立的立场,对于任何学术结论不应当具有任何情感上的偏爱或者偏激。而关于海域物权的问题,在我还谈不上真正深入的研究,尽管主编了一本书(《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但我只是提出了框架结构和写作大纲,确定了几个重要的基本
3、观点和结论,初稿的写作任务是由其他人完成的,修改的时候,也仅仅是对有关内容和观点的表述以及文字样式等作了整合,所以,我自己或许有的观点,并没有得以完整和全面的表达,亦即在海域物权问题上,我迄今并未取得任何研究成果。尽管如此,已经倾入的关注,仍足以动摇我的冷静和中立。接下来是这本论文资料集。当然不能说这本集子已经汇聚了近年来研究海域物权问题的不多的全部论文以及相关材料,但有关研究的大体模样却基本可以透过它得以展示。所收集的论文质量不一,有的相当棒,有的不怎么样,有的能不能叫做论文还成问题。不过毕竟是一些人的心血,汇聚起来,方便交流,扩大影响,即便是幼稚透顶的言论,到底还是能够作
4、为海域物权这一新生婴儿呱呱落地的一份贺礼。如何面对海域物权这一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的制度?到底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和研究?如何去寻找思考和分析的正确路径?这些问题的不清晰,也是我没有立即着手形成自己的研究文字的根本原因。在已有的研究论文中,海域物权尤其是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特征、内容等问题显然已经被予以相当充分的揭示,而我所设计的海域物权的理论框架,似乎也已经奠定了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等准物权之间的界分,亦已基本凸现了冲突和论争的焦点,主要的观点和论点已经初步展示。但我的思考却并没有集中在这些问题上。我不能不感到,已经进行的全部工作,采用的显然是一种传
5、统的陈旧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早已被学者们娴熟掌握的方法,海域物权的研究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下去并硕果累累:现有的民法知识,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以被固定下来的表达方式,从权利的概念到特征,再到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然后是权利的得失变动,最后是权利的救济方法,等等,需要做的,不过是将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理论框架予以移植,如同当年经济法理论的建构:将民事权利置换为经济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置换为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置换为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置换为经济合同,民事责任置换为经济责任,由此便宣布大功告成。但历史告诉我们,这不是真实的科学研究,这是幼稚、浅薄和偷懒。事实就是,要论证海域是一
6、种不动产是不难的,而要论证海域不是一种不动产也是不难的;要论证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不难的,而要论证海域使用权不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是不难的。关键是为什么要做这种论证,或者说,关键是制度应当如何安排才是合理的。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1.海域是不是一种“物”这是一个可以讨论但实际上无需讨论的问题。原因是,在物权法的理论发展中,物权标的不限于有体物已成定论,与此同时,物权不妨碍在集合物上设定,亦无障碍,而究竟何为“一物”即独立物,其判断方法早已不拘于物的物理属性或者存在方式,而是更加取决于使用需要或者交易需要或者权利设定、行使及管理之需要。因此,作为包括地土、海床、水体、海面在内的
7、立体物质结构的海域,被视为“物”并成为物权标的,没有技术上的任何障碍。与此同时,此一立体空间应属动产抑或不动产,亦非真正有价值讨论的问题。有关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历史上曾完全采用物理标准(即以财产是否可以移动为界限),但这一划分标准后来并未被严格遵守,相反,从物权法现代规则来看,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意义不大,真正有意义的,是有关财产之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的确定:是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或是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才是财产之间具有法律价值的一种分界。由此,即便不从物理意义上论证海域的不动产性质,仅从海域物权法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