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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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新视角  程序性正当程序理论于正义理论。较早的正义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人应当得到他应当得到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配的正义;二是每个人应当付出他应当付出的,尤其是侵害他人的人,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常说的矫正的正义。不管是分配的正义,还是矫正的正义,其关注的重点还是法律活动结果的正义性,都没有离开实体正义的藩篱,对于法律活动过程的正义性,尤其是法律实施过程的正义性,早期的正义理论关注甚少,即便有所论述,也仅把法律实施过程的正义当做形式正义或表面正义,当做为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工具正义,是典型的

2、结果中心主义的表现。这种理论,是缺少民主思想、权利意识与科学精神的特定文化土壤里的产物,具有历史局限性。  一、程序价值相关的理论及评析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到上世纪60年代,程序正义的问题的研究,得到了学者们的相当重视。其中最着名的当属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该书不仅突破了传统的程序工具理论的藩篱,赋予程序正义独立价值,而且经典地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类型。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的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纯粹的程序正义。这种形态的正义特征是关注过程的正义性,只要形成某种结果的程序是

3、正义的并得到遵守,结果便视为是正义的。其典型的例子是赌博。第二种形态是完善的程序正义,该种形态的正义特征是不管过程还是结果都符合一定正义的标准,其典型的例子是分蛋糕。要使蛋糕分配的结果公平,就要设定公平的分配程序,那就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拿取蛋糕。罗尔斯这种完善的程序正义理论模型,是建立在人性自私和权力的天然膨胀性的理论假设上,这种理论假设无疑具有相当的真理性。  但是,自私不能概括人性的所有,而且,人性的自私,不能完全表现为对物质利益的偏私,人性的自私,还包括对精神利益的偏私,人性自私的本质是自我认同。因此,我们对罗氏的理

4、论假设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人对物质利益的偏私是人类自私性的全部。事实上,人性中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仅是人性追求的一部分,而且是初级阶段的追求,如果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会否定人的自我,那么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会变得不那么重要甚至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因此,在罗氏的此种理论模型中,蛋糕不应当只代表物质利益,而应当是代表能给人带来自我认同所有利益。罗尔斯的第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叫做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种正义形态特征程是符合一定正义标准的程序,即便公正的推行,也无法产生设计该程序所预期的结果。换句话说,就好比设计了一道生产电视机的程序,并严格执行该程序

5、,但生产出的并不是一台电视机。在法律领域,其典型的例子是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结果正义的标准是被控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判决有罪。但是,即便刑事审判的程序被严格地遵守,也可能产生没有被控罪行的人,被判有罪,犯有被控罪行的人,被判无罪的结果。  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对象是程序正义,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实际上还是以结果为划分标准的。这三种理论模型的结果标准分别是:第一,视为正义的结果(对应纯粹的程序正义)。第二,完全正义的结果(对应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部分正义的结果(对应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对

6、应的都是公正并得到实际遵守的程序。即:同样是公正并得到实际遵守的程序,却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对应这三种不同的结果,罗尔斯建立了三种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型。至于程序的正义是否是纯粹的、完善的还是不完善的,都不是程序本身的标准,而是结果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程序正义形态。因为这三种形态的程序都是公正并得到实际执行的。归根到底,虽然,罗尔斯赋予了程序正义在法律领域中的独立价值,但罗尔斯程序正义的划分和判断还是没有离开以结果为标准的藩篱。  笔者认为,这种以结果为标准划分程序正义的不同形态,至少会导致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对程序本身的研究不

7、够。二是导致结果中心主义,尽管罗尔斯纯粹的程序正义更多地关注了程序本身的正义性。  (二)程序价值的四种理论及评析  1.程序绝对工具价值理论。该理论坚持程序是实现公正判决结果的保证,是为实体法服务的。据现有资料显示,首先提出该理论的学者当属英国学者杰罗米边沁(JeremyBentham)。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非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这种理论认为:构建和评价审判程序唯一标准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的目的,作为工具、手

8、段的程序法,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这种程序价值思想是建立在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国家主权者应当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主要目的,实体法直接体现了主权者的这一意志,应当被首先制定出来,但这种法律的实施,需要制定一部赋予司法官实施实体法权力的法律,这就是程序法,它附属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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