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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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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其他监护人同意 2009年2月,李明(化名)因车祸身亡,其妻张丽(化名)出于生活困难将13岁儿子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化名)送给其在江苏开物流公司的表姐刘珍(化名)收养,并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不久,李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收养无效,孙子李智应由其抚养。法院在审理过程,对收养关系的认定中存有不同意见。 【分歧】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是否需要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理由是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且李智一直随李明父母生活,由李明父母照料,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成立,理由是张丽作
2、为母亲有权利将其子女送养。 【管析】2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通意见》第23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本案张丽的送养并无对李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且刘珍已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明父母不得因张丽未经其同意将李智送养而主张收养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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