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价值提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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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的价值提取分析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刑事执法理念以及制度均发生了改变,刑事和解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就刑事和解的价值提取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19-03    一、刑事和解的提起  一般而言,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是关于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的法律。按照传统刑事法的观念,对于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认为侵犯的公共权益,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国家作为权利的维护者,运用国家强制

2、力对犯罪行为实行惩治,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刑事司法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调查、认定犯罪,并根据刑事实体法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刑罚。这里面不应存在国家与犯罪人的商量,也不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商量。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刑事执法理念以及制度均发生了改变,刑事和解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  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者与被害人的和解,指在犯罪后,经调解人,使加害者和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以诚恳的态度和言语、实际的经济赔偿等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最终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新的刑

3、事思潮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主要背景是被害人犯罪学的产生以及矫正手段在遏制犯罪方面的失败。在各国的实践中,产生了多种模式,有些国家也确立了刑事和解的有关制度。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工作意见,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如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另外,2005年12月《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轻伤害案件也规定了可以调解处理。各省级司法机关根据上述刑事政策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办法和意见,这些都为刑事和

4、解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刑事和解的现状  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就有和为贵的思想,无讼、厌讼的观念深入民心,人们普遍追求和谐的社会关系。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评价说: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刑事和解在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可说是历史悠久。  在轻微案件大量发生,办案人员严重不足,而按照以往传统的办案模式对轻微案件不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惩治的效果,一概以审判结案,容易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出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

5、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并有人因此称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中国刑事和解的发源地。2004年,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加害人具有悔罪诚意,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可以作相对不诉。2006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共十四条,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适用条件、达成和解的标准、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规定突破以往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的瓶颈,将适用的范围扩展到了轻

6、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力的推动了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2008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并同时出台了与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标志着上海市检察院首创了人民调解员参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另外还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检调对接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都有一些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这些规范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第一,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相对统一,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内。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到上海市的《关于适用刑

7、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从单一的轻伤害案件扩大到了轻微刑事案件,这是一个摸索和渐进的过程。无论是从西方各国的成功做法来看,还是从刑事和解达成的基础来看,将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内都是最合适的。  第二,均肯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也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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