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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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在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市场开放化程度越来越高,已具备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客观条件。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情势变更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情势变更正义价值公平原则情势变更的概念源于拉丁文rebussicstantibus,其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英文称为changedcircumstances。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1]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2]所谓情势变更制度

2、,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之过错而导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显失公平,当事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3]一、情势变更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即在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出于等价有偿、公平等基本理念,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因意外因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合同利益的损失,旨在衡平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对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人们之间的交往很简单的早期社会,由契约自由

3、而衍生的"契约必须严守"的信条可以保证实现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由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相差不是太悬殊,没有必要过多地考虑完全的契约自由中所蕴含的隐患。因而此时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发挥的淋漓尽致。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社会交往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在某些情况下,形式的公平正义与实现公平正义不相一致而相分离。契约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完全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就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明显不公平,法律之追求开始倾向于实质的公平正义。这种趋势于合同法领域中之表现,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

4、合同之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如果严守契约,虽符合契约自由之要求,必会产生当事人一方不当得利,而另一方无过失受损的不公平结果。情势变更原则弥补了契约自由的不足之处。另外,意思自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己责任,也即当事人仅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在情势变更,根本没有当事人过错之存在,如果将该变更产生的不利后果完全由无过错之当事人一方承担,显然不合意思自治之基本要求。[4]  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制度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有一个误区。以情势变更为前提,当事人在请求变更或解除

5、条件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并不能推导出情势变更制度的依据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显失公平,且这种情况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既然当事人无过错,即使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也不能说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情势变更制度的依据应是公平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中对当事人的要求。可见,情势变更制度之确立是追求实质正义的结果。二、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我国法律未规定情

6、势变更制度的情况下,法官是如何处理有关案件的呢?下文将引入一个适用了情势变更制度的案例来分析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法的适用的必要性。(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被告(反诉原告):饮食公司案由;承包合同解除纠纷【案情】2002年11月15日,张某与饮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张某承包该公司的一家大酒店,合同期为3年,年承包费为32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时,张某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90天通知,并支付一年承包费的30%作为违约金。张某诉称,其经营定位主要是接待旅行社方面的客源。

7、但“非典”的爆发和流行致使外地游客大幅减少,致使酒店的生意大受影响,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其与饮食公司的承包合同因遭遇非典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饮食公司退还26667元。饮食公司认同“非典”是不可预见的、特殊的突发事件,张某经营受影响也是在所难免,但公司无法接受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饮食公司提出可以降低“非典”影响期间的承包费,并可以延期支付下一期的承包费。此外,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合同,现在疫情已控制住,短暂的特殊事件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并不是不可抗力,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尽管饮食公司提

8、出了优惠政策,但张某仍以“非典”是不可抗力为由,执意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多次调解无果,饮食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单方违约,要求张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一年承包费的30%即9.6万元作为违约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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