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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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判例是英美刑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是英美刑法的典型形式,而“适当的法定手续”“Duepro-cesslaovere(即遵守判例、不扰乱确立的要点)的简略形式。如果用一般的方式来表述,遵守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的确立,便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如果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那就是说,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判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②。而遵循先例原则,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其含义是指: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

2、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立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③。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上议院判决对英国所有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其先前的判决对英国所有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自身和所属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3)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但对高等法院内部其他法官不具有拘束力,只有说服力。二遵循先例在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公认其最终确立是晚在十八世纪中期。之所以如此,与该原则所必需的外部社会条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笔者拟从判例汇编制度、法院审级制度、法官培养制度及司法程序制度等四个方面对这一过程作一考察。首

3、先是判例汇编制度。判例(先例)作为英美刑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着自身存在并发展的整套技术性措施。为确保被遵守的先例的确定性、灵活性与统一性,均要求有极为详尽、科学的判例汇编。起初,判例汇编以年鉴的形式出现,以刊载判例时的国王年号为顺序编成,主要存在于1272—1535年的这一段时间。但是,年鉴所刊载的只是一些诉讼程序步骤的记录和其他偏离审判主题的话,并无原则的解释。这些年鉴,虽可供法律教育之用,却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判例汇编。年鉴在1535年终止,代之而起的是各种不同风格、水平的私人判例集或称之为记名判例集。私人判例集最大的特点是已不再仅关注诉讼程序,而是对判例理由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此

4、时,法官对判例的援引已成为惯例,且已不仅是机械地援引,而是开始意识并挖掘隐藏在判例背后的法律规则,总结它、归纳它。到十八世纪末,判例的汇编已有很大的发展,但仍处于一种较混乱的局面,缺乏必要的权威,其可信度受到人们的怀疑。直到1865年,成立了判例汇编委员会,由四大律师公会、法律协会的代表和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组成。1865年11月2日开始出版《判例汇编》,现代判例汇编制度正式形成。1870年王室特许状许可判例汇编委员会为法人,称为“英格兰与威尔士判例汇编联合会”。该委员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合作机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汇编出版判例集,以满足律师的需要,而不是商业竞争④。判例汇编制度

5、为遵循先例原则提供了发展的前提,但仅此是不够的,尚须其他各项制度的促进。严格的法院审级制度是遵循先例原则得以发展的机构保障。仍以英国为例,十一世纪时,王权软弱,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央司法机构,法院的设置与司法审判活动都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既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典,法院审级制度也正处于由不完备向完备的过渡阶段,真正意义的遵循先例原则无法贯彻。随着皇家司法地位的提高,十九世纪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体系得到统一,其自身严密而富于条理的一整套运作机制得以建立,保证了审判的一致性,强化了遵循先例原则的效力。就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而言,依上议院,上诉法院(刑事与诉

6、庭),高等法院王座庭,刑事法院以及治安法院这样的身上而下的严格等级组成,其通行的规则是,受理上诉法院或审判法官所作的判决对于其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而且除了特殊情况以外,这种判决也应该为其他的同级法院所遵循⑤。先进的法官培养制度为遵循先例原则提供了可靠的人的因素的保障。在英美刑法中,法官的角色至为重要,从司法实践过程来看,英美法理论声称法官的职能并非制定法律,而是发现、宣布和运用既有的法律原则。然而这一发现、宣布和运用本身,即要求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的人员方能胜任。另一方面,若既有的判例不能提供与新情况适应的规则,则法官事实上的立法就不可避免,这一事实上的立法,要求法官具备能够

7、创制规则的立法者的素质。早期的王室法官均是由教士担任的,这也是当时罗马法、教会法较为盛行的缘故。而后,律师中选出来做法官的人越来越多。1621—1625的威廉姆斯主教是最后一位教士大法官,之后,大法官均从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中选出,他们熟识法律知识,具有极高的个人素质和人格威信,成为公平、正义的象征。1850年以后,贵族院的司法事务完全由法律贵族执掌,外行贵族不再参与。这一规则在1876年《上诉管辖法》中得到确立⑥。这样,整个法律界的高层有一个基本统一的思维模式,基本统一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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