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限防卫权的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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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限防卫权的几个问题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阐述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入手,主要从四个方面即一是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人权保护上的误区、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三个方面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进行分析,二是从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可能导致防卫权滥用,激发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错位四个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剖析,三是进行立法技术上剖析,四是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修改刑法..,取

2、消无限防卫权条款、通过限制解释,严格适用论证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通过考察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指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针对第20条第3款,从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给予分析,认为其存在重大缺陷。最后建议尽快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的规定,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

3、大修正。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本文就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作详细剖析,以达到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造和谐社会。从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看,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在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一、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1

4、、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有限的刑罚权奠定了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决定了防卫权的有限性。众所周知,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防卫权就始终是以国家刑罚权为必要救济措施的面目出现并存在的,它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国家刑罚权的替代物。因而,防卫权的行使不可能凌驾于国家刑罚权之上,而是必须受制于国家刑罚权。无论时光如何流逝,社会如何发展,只要国家和法律没有消亡,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永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靠公民以复仇形式的私力救济,这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

5、明的标志。因而,国家将无限防卫权交给公民,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公民的防卫自由,但这种权力的下放和转移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什么呢?是国家责任的逃避。它表明,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国家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而把惩治犯罪的责任又转交给公民,让其自保。但这现实吗?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予以防治,需要的是由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形形色色的因素所组成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系统。如果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权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无计可施的话,又如何让公民以私力救济性质的防卫权以自保呢?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将

6、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过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防卫权,这会把防卫权置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而使其过度膨胀,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过度膨胀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滥用权利则必然会使权利的行使走样变形,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一来,..与其说是法治的进步,不如说它是法治建设的悲哀了。2、人权保护上的误区人权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均十分注意对本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刑事立法中,如现代法国刑法将其任务主要归结为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保护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体系。1有些国家的刑法在

7、刑法分则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一改传统之惯例,而将侵害人权的首要权利———人身权之犯罪列于首章,充分显示保护人权之重要。重视人权保护乃现代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而新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是难以适应这种趋势的。首先,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人权”,顾名思义,乃人的权利也。生存权(或生命权)、健康权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没有生存权、健康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新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中允许防卫人可将侵害人置于死地,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有人认为,被告人既已实施犯罪,也就将其享有的权利交于他人(

8、或国家)了,言下之意,被告人不再有人权了。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被告人人权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不仅如此,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既然罪犯享有人权,那么,未经司法程序审判的被告人更应享有人权了。其次,它在某些情况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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