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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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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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争点整理和证据收集,防止法庭中的突然袭击,最终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审前会议程序,赋予审前准备法官释明权等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关键词:审前准备;证据固定;预审法官;论文代写  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所进行的各项诉

2、讼活动,主要目的是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庭审顺利进行。[1]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点和收集证据的诉讼程式。[2]设立审前准备程序能够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  从国外情况看,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尽管他们创设这一程序的初衷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是把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一个与审理程序并重的独立程序。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

3、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还是有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活动的规定比较简单,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两个阶段的任务界限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法官在准备程序就出现审理行为,造成先定后审;二是审前准备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当事人在后续开庭审理阶段可以不断主张新的争点,提出新证据,使开庭审理继续发挥审前准备的功能。程序、功能的交错势必造成重复、多次开庭,危及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影响诉讼效

4、率。[3]因此应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设置审前准备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在于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审前程序中,以提高诉讼效率。在此目标下,审前准备的功能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案件争点的整理与固定功能  关于案件的争点的内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即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应当就是所谓的案件争点。案件的争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当事人间权利

5、享有或义务承担的争点、案件事实争点、证据争点、法律理由争点。  审前准备能够使当事人通过交换书面诉状、答辩状或进行口头辩论等方式整理出争点,也可在法官的指导下,与法官一起明确争议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是通过交换他们的不同意见来自主形成审理对象及诉讼结果的过程。[4]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某一个事实不存在争议,则无论裁判者认为是否妥当,原则上都不能将其作为审理或判断的对象。争点一经明确并固定,则可以为以后的集中审理打下基础。只有争点明确,庭审才可能围绕争点进行集中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并避免多次开庭、难以结案的

6、现象。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并非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事实都作为裁判对象,而仅对在当事人间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判。因此,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首先明确争议的主要问题。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下,争点的明确不是由法庭来裁量或决定,而是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所确定的争点具有约束法官审理的作用,因为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是通过交换他们的不同意见来自主形成审理对象及诉讼结果的过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某一个事实不存在争议,则无论裁判者认为是否妥当,原则上都不能将其作为审理或判断的对象。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由法

7、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做出归纳,从而确定案件的争点。  (二)固定案件证据功能  审前准备为当事人提供了收集证据的强有力手段,以便使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充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并保证经过短时间的集中审理后即做出的结论在实体上有更高程度的妥当性。[5]  证据对于诉讼胜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前准备程序能够有效地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并相互交换证据。因为与审前准备相配套,各国几乎都设立了证据时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故意不提交证据,则该证据将产生失权效果,即在随后的庭审

8、程序中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阻挠对方向自己收集证据,其本人不仅可能受到法院的处罚,而且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所以,当事人为了防止利己证据的失权,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必然会积极提供证据,积极交换证据,对对方向其收集的证据也会尽可能给予协助,因为谁也不愿意法院直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  (三)案件分流与促进和解功能  通常情况下,诉讼伊始,由于证据尚未充分公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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