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正义论下《利维坦》的逻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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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正义论下《利维坦》的逻辑问题研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的正义理论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功绩在于为利维坦式的国家构成提供一种支持性论证,同时将自然权利视为利维坦的道德底色[1(]P3)。霍布斯的正义观践行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进路。人们之所以组成社会,是因为进入社会共同体之后可以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公正的处境,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建构建立在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有论者强调契约的约束力,至上权力旨在增强契约的约束力,即一种强制性的政治义务。满足霍布斯条件',意味着我们共同接受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至上

2、权力的约束,即我们接受建立国家。以约束力作为评价标准,正义的制度就此出现[2(]P76)。有论者试图寻求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与公平正义观之间的内在关联,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和利己理性同公民契约相结合,建构了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统治者必须服从自然法,遵守社会契约,依法实施分配公正,而被统治者则必须履行法律义务[3](P14)。还有论者追溯了正义的根源,人们最基本的愿望是免除对暴力的恐惧,所以正义的根本指向是获得和平。所有权利转让者都能得到平等对待,这就是政治国家的正义性所在[4(]P6)。可见,学者们对霍布斯正义观的探讨

3、往往与社会契约论相联结,但就二者之间关系进行集中论述的研究甚少。  本文将霍布斯的正义观归纳为契约正义,霍布斯将正义从终极价值转型为契约的形式或者订立契约的程序,即国家产生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基于人们的普遍认同与同意。简言之,契约产生同意,同意提供合法性,这就是所谓的契约正义.此外,霍布斯的契约正义观存在逻辑上的困境,尤其是在对主权者的论述方面,存在致命的缺陷,导致利维坦式的现代国家建构与持久稳定的政治秩序背道而驰。  一、正义观的转型与契约正义论的提出  正义观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脉络之一,贯穿于不同时期政治思

4、想家的哲学理念之中。与契约正义观相对应的则是自然正义观。休谟在《人性论》中对两种正义观进行了区分。他批判了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并且在人类协议以前就存在的观点,认为正义规则不是由自然而来的,不是任何自然动机或倾向的直接产物,而是人为的,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因此,自然正义只符合人在自然界中的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但却无法解决政治社会中的苦乐利害的理性计算,真正的正义是人为设计和制作的产物。自然正义观起源于古希腊人的自然法观念,认定正义是自然的固有属性,自然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不同天

5、性的人各司所职,城邦里的生产者、保卫者和执政者,这三种自然人在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慧的[6](P157);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即是至善,即优良的城邦生活,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落为了追求自足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成的.古希腊政治哲学中对于正义追求是以自然正义观为基点的,这种正义观建立在人的理性与智慧之上。在中世纪的欧洲,传统神学政治的代表阿奎那指出,既然自然始终以最完善的方式进行活动,那么最接近自然过程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

6、法.在他看来,正义意味着上帝.上帝不仅完满地构思了正义,而且本身就是纯粹的正义。  契约正义的提出是基于否认自然正义存在的假设,正义只有在与人相作用时才会出现。正义与政治社会产生于某种一般性的社会协议,即社会契约。霍布斯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以人的激情、理性以及自然法为条件,基于契约原则,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契约指的是权利的互相转让立约一方可以将约定之物先自交付,而让对方在往后某确定时期履行其义务,在此期中先行托管,此时契约在他一方面便称为期约或信约。双方也可以都在目前立约而在往后履行。在这类情形下,到将来再履行的人

7、便受到信任,他如果履行,就称为践约或守信;不履行时,如果出其本意,则是失信.霍布斯正是借助于契约交易的预设,将其运用于社会契约论得以形成的论述中,即多数人通过订立契约,将权力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被授予权力的主权者应保证人们的和平与安全。霍布斯国家观的价值关怀在于,它既不将国家视为至善的载体,也不将其置于宗教权威之下,而是将国家看作是保护和平与安全的强大权威,此种权威源于多数人的同意,由同意产生的主权者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人们相互订约授权给共同的代表者是自愿行为,这就是同意.理性人自由而知情的同意驱使着他们选择服

8、从。因为他如果是自愿加入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表明了他的意愿,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多数人所规定的事情.由此,主权者兼具权威与正义。霍布斯的契约正义观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政治权力与政治秩序的正当性资源,来自于人们的自愿授权。换言之,国家的合法性产生于人们的同意。  二、契约正义下的利维坦  契约正义观并不关注主权者是否为正义之身,而是此种正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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