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赔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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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赔偿问题初探池仲旺顾斌论文提要:在笔者接触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很多损害是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理论上,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能否构成共同侵权?实践中怎样分清案件中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化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和第二部分作了初步界定之后,第三部分对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的内涵和法律性质作了一番探讨,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中的赔偿问题的一些原则、责任形式和一些初步的程序设计。第五部分是对目前国家赔偿制度中不完善、不合理,可能影响对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正确认识和处理的一些规定

2、提出的修改建议。一、引言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会遇到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交织在一起的案件,这是由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决定的。当事人的损害由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所引起,在因果关系上呈现“多因一果”的状态。这种案件类似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但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理论上处于空白状态,制度上缺少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这时如何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民事纠纷进行过诉讼或者非诉调解,获得了一部分赔偿,这时行政审判人员如何对待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置民事纠纷于

3、不顾,径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又该如何处理?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特征与常见形态1、侵权行为方面,既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也有民事主体实施民事侵权行为。这两个侵权行为指向同一个对象,导致了同一个损害结果。2、主观方面,两个侵权主体对自身的侵权行为一般有违法或者过错情节,但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和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一定有共同的认识。双方也不一定有意思联络。3、单一的损害结果,即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相结合,造成了不可分割的单一的损害结果。如果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分开,那么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只需要对各自造成的损害负责。正是由于这种损

4、害结果的不可分性,所以在处理中必须将行政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4、因果关系方面,双方的侵权行为必须都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联系。也就是说,行政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它们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损害发生的原因。行政与民事“共同侵权”的案件的常见形态有:1、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例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的职责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2、作为的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目前涉及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很多都是这种情况。大部分是交易一方当事人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未尽审查义

5、务,这两种原因共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损,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其他的如机动车登记、规划许可等也有可能同民事侵权构成共同侵权。3、行政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行为与民事上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侵权行为。4、合法的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这里的合法行政行为包括合法的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有学者认为凡合法侵害所引起的责任便属行政补偿责任,但笔者认

6、为行政补偿仅仅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前预料到会发生损失,或者预料到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但是根据具体情况无法避免,必须要采取行政行为的,可以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从事合法行政行为时由于事先考虑不周,疏忽等原因引起公民合法权益损失的,如某地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执行拆除某违章建筑之公务时,不慎将他人的楼房震坏,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行政补偿责任。这种侵权和其它民事侵权结合起来时,就构成了民事与行政共同侵权,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5、公共设施致人损害与民事行为的共同侵权。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

7、以致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国外一般纳入国家赔偿范围1、吴淑霞:《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78页。虽然我国将其纳入特殊的民事侵权的范围,但从根本上说,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在这类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与民事行为构成共同赔偿的问题。三、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成立的理论基础行政侵权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两者虽然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仍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私法责任国家承担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属性有两种观点,即私法责任(民法责任

8、)与公法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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