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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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论文【英文标题】OnRulebyla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作者简介】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曾宪义(1936—),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制史、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内容提要】新中国法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1957年“反右”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f

2、reelentsof"left"errorsandnihilistviethe"anti-rightist"movementin1957totheoutbreakof"culturalrevolution"in1966,aperiodofhardshipinconstructionoflegalityeofpletedestructionofChina'slegalsystem.After1976,especiallyduringthe20yearsofreformandopen-uptotheoutsidearkedbyagreatl

3、eapforendousachievementsineducationandresearchinsocialistla].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286.)。公民的这一权利实际上成为空文。总之,在这段时期里,宪法及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还在,但部分由于左倾思想的错误和群众运动的事实,部分由于现实物质条件的欠缺,许多宪法规定在现实中得不到实现。宪法在现实中的状况,使人们对宪法由崇拜、满怀希望而变为失望乃至不信任。同时,对宪法态度的改变又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对一系列正确的法治

4、原则的错误批判,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断,并开始了对民主法治的严重破坏,而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10年中社会的动荡和混乱。三、新中国法治的全面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事业很快被动乱的狂涛所淹没。中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各项政治成果,包括尚未成熟的法治事业,在长达10年的动乱中被破坏殆尽。(一)立法工作陷于停顿,司法依据混乱“文化大革命”10年中,作为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1975年1月通过了一部充满浓厚“左倾”色彩的《宪法》

5、外,未制定任何法律。1966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议无限期地延期召开全国人大三届二次会议。从1967年初开始,随着各地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地方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也被取代。“文化大革命”中作为司法依据使用的,除个别从“文化大革命”前沿用下来的法规外,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如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六条》等,这些“文件”数量多、内容杂,大多是随着运动的进展,按照各个时期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时间性十分明显,同类内容的文件往往集中在同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国家处于波动状

6、态,各方面情况容易发生变化,而这类文件又大多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事项而发的,所以有效期一般较短,且常有昨是今非、彼此抵触的情况。严格地讲,这些文件都不具备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其中多数也不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或授权制定的。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它们确实具有类似法律,甚至超越法律的效力。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依据的首先是这些文件的规定,其次才是国家常规法律,这些文件实际上成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特别法”。(二)司法系统遭到破坏,工作质量降低由于公、检、法系统曾因被否定而受到冲击批判,再加上大环境的影响,司法系统受到很大

7、破坏。不仅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元气大伤,本来就不十分健全的制度也被冲得零落不堪,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比“文化大革命”前下降,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职能。社会秩序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造成种种困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即便是有完备的法律,也很难正常实施。民事司法进一步萎缩,刑事司法因上述原因,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从1967年开始,全国出现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潮流。有些省报还专为此发表社论。一时间,司法系统的许多人员被戴上了“特务”、“反革命”等反动分子的帽子。如北京市公安局有1693人被戴上“特务”和“反革命”的帽子,其中72人被隔离审查;而

8、广东省有22%的法院人员被隔离审查;陕西省281个公安部门、111个检察机关、61个法院受到冲击。直到1971年才相对有所恢复。四、新中国法治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1999年)1976年,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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