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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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英文标题】OnRulebyla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 100872【作者简介】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曾宪义(1936—),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制史、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内容提要】新中国法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1957年“反右”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

2、革命”爆发,是曲折发展时期。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法制建设停滞不前,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1976年,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1976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在此期间,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然。【英文摘要】Progressintherulebylaentsof"left"errorsandnihilistviethe"anti-rightist"movement in 1957totheoutbreak

3、of"culturalrevolution"in1966,a period ofhardship in construction of legality eofpletede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After1976,especiallyduringthe20yearsofreformand open-uptotheoutsidearkedbyagreat leap forendous achievements i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socialis

4、tlaw.【关键词】法治/立法/司法  rulebylaw/legislation/judicature【正文】  〔中图分类号〕 DF092 〔文献标识码〕 A  〔〕1000—5420(1999)06—0031—011  健全的法制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法治建设的完善、法学的昌隆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一直在追求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现代法治国家,无数仁人志士为此付出了心力。但是,在内忧外患不断的情况下,我们追求依法治国的理想一再破灭,包括法学研究、法

5、学教育等重要内容在内的法治建设事业也与整个国家一起走过了漫长、曲折和艰辛的历程。直到本世纪70年代末,中国人民从政治动荡的阴影中走出来,开始用更深邃的目光审视我们周围的世界,用更理性的态度思考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包括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境界。在喜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50华诞之际,对新中国法治50年作一总体回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新中国法治的创立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最初几年,全国人民以饱满的政治激情投身

6、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建设中,一种崭新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法治,也在蓬勃兴旺的建设浪潮中逐渐成型。这种开创性的建设,其意义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创立时期的种种创造,往往最让人难以忘怀。  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在建国伊始就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21日),以及

7、禁毒禁烟、战犯和罪犯改造等重要法规。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秩序,促进了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在司法领域,这一时期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到1950年6月,除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全国5大区连同老解放区,共建立人民法院1566个,占应建数的75%多。同年3月首先在天津建

8、立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便利人民诉讼。1951年4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6个分院,50个省级人民法院,加上新建的891个地方人民法院,共有2458个。尚未建立人民法院的县还有124个。随之设立了各级检察机关,大行政区检察署5个,省级行署、市级检察署50个,专区检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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