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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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上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但在我国并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理念更新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

2、出的。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3、。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此外,我国自1996年刑诉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后,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又派生出三项内容,一是疑罪从无。即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罪时,应当对其作无罪处理,不能确定罪轻罪重时,应当从轻处理。二是嫌疑人具有沉默权。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司法机关不能以暴力的手段或其它手段使其

4、承认有罪,对于以暴力方式获取的证据,一  经查证属实即为无效。三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司法机关应当对其指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指控成立,那么被告则无罪。这三条原则亦称无罪推定的三条诉讼规则[2]。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况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地,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

5、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以及一系列规定制度的确立,使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得到了一些采纳,表现为:受刑事追诉者在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在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法庭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①修整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

6、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尚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未真正在整体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3],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我国整体上未形成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法律观念,无罪推定缺乏应有的效力。在漫长的封建时代,我国一直是传统的纠问制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带有单一的强暴特点,且我国传统观念的主旋律是重义务轻权利,只注重国家整体利益,漠视单一个体权利。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为了维护正义、惩罚犯罪,通常赋予刑事诉讼执法机关较大的权力,以确立其绝对权威,因此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其次,我国刑事诉

7、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根本对立的。无罪推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由控诉方负责举证,而被追诉方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法律不应强迫其就案件进行陈述。因此,把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说成是无罪推定原则,抑或是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实在牵强附会。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排除一切由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

8、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未全面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如审判人员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且未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也未明确规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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