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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含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档案的管理,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鉴定所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考评人员档案;(四)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五)证书管理资料。 第
2、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整理归档:鉴定申请表、申报人员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试卷质量反馈表、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评员履职情况表、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阅批过的考卷、答题卡应统一保存;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省)新职业统一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将考生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职
3、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徐州考区的各项考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留存;负责统考试卷的保管工作和考生成绩存档备查;负责徐州考区的证书发放记录及存档工作。 第六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实施评价企业保存;申报材料计划由市中心向省中心报审后保存或委托保存,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市中心、市属鉴定所(站)、省审批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机构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部门保存,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
4、赛活动由市中心或竞赛承办单位负责竞赛资料收集归档,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中心负责竞赛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包括:竞赛工作实施文件、报名申请表,竞赛人员名册、竞赛秩序册、裁判员邀请函、赛场抽签及签到表、竞赛试题及评分记录、赛场记录、成绩汇总表、竞赛总结表彰文件,以上档案资料保存一年。竞赛操作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证书核发资料存档参照第九条保存。(二)市级二类竞赛由竞赛承办单位参照市级一类竞赛要求,负责竞赛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需核发证书的向市中心报送竞赛工作实施文件、竞赛总结表彰文件、
5、竞赛人员名册、竞赛试题及成绩汇总表,以上资料保存一年。证书核发资料存档参照第九条保存。 第九条 鉴定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条 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市中心收集保存。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省中心审批后,市中心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市中心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
6、(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按年度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设立自有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设立自有档案室的,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
7、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十七条 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十八条 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托。 第二十条 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定期销毁。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好档案保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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