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ID:10682629

大小:5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_第1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_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_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_第4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2、第1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称劳动者)  国

3、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社会公平原则;  (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原则;  (四)政府、工会、用人单位三方民主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当地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生活费

4、用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提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下列各项内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助收入。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

5、确定,也可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  第八条各地区首次最低工资标准,以每人每月200元为上限,下浮三个档次,即:190元、180元、170元。各州、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根据本地区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四个档次中选定本地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镇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暂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实施后,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各州、地、

6、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调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有价票证、证券或者实物充抵。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

7、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不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带薪休假、探亲和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政策调整等社会原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州、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经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报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可暂缓执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

8、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按所欠工资总额25%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对拒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欠工资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罚款一律

9、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