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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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对当前国情,应当设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知程序,提高侦查水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机制,正确处理适用这些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制度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标志之一即是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完备性。完善证据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我国正处于构架证明规

2、则的初级阶段,完成证据规则的构建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证据制度近况  近年来,杜培武、佘祥林和赵作海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回应百姓期望,国家将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进行部署。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证据制度方面,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尤其是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司法原则。修正案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

3、诉讼人权保障措施在立法上获得了重大突破,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将对刑事司法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刑讯逼供难题的解决。  二、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冤假错案屡见不鲜,根本原因之一即是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修正案不仅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了该原则的具体实施标准,还创造性地作出了相关突破性规定,以此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修正案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

4、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

5、据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修正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瑕疵,内容过于理论化使得其可操作性不强,如排除方法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非法的具体界定不明确等,并且我国的社会现状也使该规则的贯彻落实有一定阻力。  (二)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  修正案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  这一条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对被告人进行指证,这一举措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所以,强制出庭范围果断排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一创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民主文明的传播,也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涵  尽管各国法律文件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最终这些不一致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获得了统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不得强

7、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Nottobepelledtotestifyagainsthimselforconfessguilt.)。①该原则的出台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主要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但当证人自愿作证时意味着该特权被放弃。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假定是无罪的,只要不选择作为证人作证,就不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更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一旦被告人在其案件的辩护中担任证人,就意味着放弃了不自证其罪特免权,被告人必须回答提问。②  

8、【①彭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②吴丹红:《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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