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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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在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单位使用顶岗实习生与劳动用工无本质差别,以下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节节攀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680万,2013年为699万,2014年为727万。按照现行的教育法规和高校教学计划,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均须经过实习(主要是顶岗实习)环节。然而,对于如此庞大的实习群体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导致大学生实习劳动的正当权益频遭侵害而难获救济。本文将通过分析

2、大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从特殊劳动关系视角探讨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之现状与不足  1.教育法缺乏具体规定  当前我国教育法规涉及大学生实习的规定主要有:  (1)《教育法》第47条仅规定了各类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一般义务。(2)《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并向上岗实习学生给予适当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未确立劳动报酬标准,且未涵盖非职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顶岗实习生。(3)《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未明确合法权益

3、包括哪些内容。(4)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虽然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全面、具体,且不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5)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学校对其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条规定对学生实习伤害的救济起不了多大作用,因为顶岗实习伤害风险一般发生在实习单位,学校难以有效防范,而且现在大多数学生顶岗实习都是学生自己联系而不是学校组织的,在此情形下,受害实习生便不能依此规定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4、。(6)《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就大学生实习的组织和保障、规范和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涉及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多,除禁忌劳动范围外,其他内容也不够具体或不够科学,例如,顶岗实习报酬未明确最低标准、实习伤害当事人约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及损害赔偿事宜等。不过,该条例虽是地方立法,却开创了我国实习立法先例,对推动国家及其他地方实习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2.顶岗实习劳动权益尚未纳入国家劳动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劳动法仅调整就业性质的劳动关系,包括:  (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

5、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大学生顶岗实习不属于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形成现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其顶岗实习权益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虽然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将实习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沿用这一规定。不过,近年来,地方劳动立法在顶岗实习权益保护方面有所突破:一是2007年颁布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该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

6、;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但未将实习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会加重实习单位和学校负担。二是2013年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规定了实习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基准,开创了我国劳动立法规范实习的先例,在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颇为不足的是未将实习伤害纳入工伤保险。  3.民法保护存在严重缺陷  目前,我国实务界基本上将大学生顶岗实习作为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民法保护其实习劳动权益。相对于劳动法而言,民法在保护实习劳动权益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1)民法调整奉行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国家对当事人的缔约

7、行为、缔约内容和履约行为较少干预。在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时,学校一般会维护学生利益,与实习单位抗衡。但在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时,双方在缔约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实习生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实际上却给了实习单位随意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机会。缺乏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则为实习单位侵权打开了方便之门。(2)民法对实习劳动中的条件、安全、工时、报酬、因工负伤等劳动基准和保障问题无强制性规定,在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方面存在先天不足。(3)实习生因顶岗实习受伤,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受害实习生就实习单位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导致实习生因举证

8、不能而得不到赔偿或者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是获得赔偿,赔偿标准也是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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