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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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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定公证论文..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代,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的公证制度是新兴的法律制度。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办公证业务,沈阳、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了公证业务。建国后,公证制度在大中城市得到推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2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
2、,公证工作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重点,主要办理公私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1954年,公证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出,要在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设立公证处,其他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如不具备设立公证处的条件,则应在人民法院中附设公证室;同时指出要通过公证监督合同的确切执行。到1957年,全国共有51个市设立公证处,553个市、县人民法院设立附设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效的地维护了社会的经济、民事秩序,为我
3、国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进行”。1979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的工作方针,努力拼搏,使公证在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引进外资,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证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到1990年底
4、,我国已设立公证处3180个,拥有公证员1。8万人,年办理各类公证1600万件;公证书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现行公证制度是计划时代的产物,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已“暂行”了二十余年,在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重新进行了定位,二000年七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了公证机构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
5、性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但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而,围绕公证行为的属性及公证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公证法(送审稿)》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本文结合实际拟就法定公证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对公证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公证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有些人甚
6、至对公证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公证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使公证得到健康发展,有人提出在我国公证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的规定。围绕此问题,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学界多从市场经济本身的需要阐述,公证服务应当是自愿的;公证实务界的同志多从发挥公证的职能上论证,确立法定公证的必要性。笔者拟从法定公证的涵义、我国立法中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以及如何确立法定公证制度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研究、探讨此问题。一、法定公证的涵义法定公证又称强制公证或必须公证,它是就公证事项的重要性而言的,在社会生活中,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
7、法律明文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的,均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是否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则完全是自愿的,国家并不强迫。如果办理公证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要承担法律关系不生效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说,即使是法定公证也必须是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去公证的。法定公证的涵义,在我国目前公证法学界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成立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
8、项,未经公证,其法律关系不能确立、变更或者解除”。①二是生效要件说。这种观点认为,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②三是成立生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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