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逻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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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逻辑》课程教学案例二零零六年八月48一逻辑学基本问题4案例一:4案例二:5案例三:5案例四:5案例五:6案例六:6二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7同一律7案例一:7案例二:7案例三:8案例四:8案例五:8案例六:9案例七:9案例八:10案例九:10案例十:10案例十一:10矛盾律11案例一:11案例二:11案例三:12案例四:12案例五13案例六:13案例七:14案例八:14案例九:15案例十:15案例十一:16案例十二:1648案例十三:17排中律17案例一:17案例二:18案例三:18案例四:19案例五:20案例六:20案例七:21三词项逻辑21定义、划分21案例一:21案例二

2、:22案例三:22案例四:23案例五:23案例六:24四命题逻辑24选言命题24案例一24多重复合命题25案例二25案例三25案例四26案例五26案例六26习题选编2848一、填空题28二、单项选择题29三、双项选择题37(在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正确答案)37四、多项选择题40五、欧拉图解题42六、真值表解题43七、分析题44八、证明题46九、综合题47一逻辑学基本问题案例一:德国的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入了某一城市公园。这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

3、椅进入城市公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察称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惩罚。该男子则认为因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日常的行动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关于城市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了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时速,电动轮椅不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它的行动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问题]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你认为如何解决?案例二: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

4、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称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48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上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国民党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我只承认我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

5、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逻辑问题]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案例三:1911年,清王朝制定颁布的《十九信条》第9条规定:“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

6、为两次国会之解散。”有人提出疑问:既然总理大臣已经收到弹劾。他怎么还能解散国会呢?[逻辑问题]这一疑问涉及什么逻辑问题?附:“弹劾”实际就是议会的弹劾制,一般是指议会对国家机关高级官员的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有别于普通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一般而言,在议会制国家,弹劾的对象限于国家元首和最高法院法官,而在总统制国家里,弹劾的对象可以是一切国家机关高级官员。案例四:被告人李某(1978年2月15日生,学生)1992年2月13日晚在大队晒谷场与同村少年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在地上捡起一块约一斤重的石头朝被害人脸上砸去,被害

7、人鼻梁大出血不止,后经送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为鼻梁骨断裂,脑组织受到严重伤害,致残疾,属重伤。某县公安机关于2月16日对李某拘留审查,李某供认了以上事实。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对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争议。[逻辑问题]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涉及设么逻辑问题?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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