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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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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理论研究应该突破“姓社姓资”的束缚毕业论文近期,财政界异常活跃,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的争论,争论令人眼花缭乱,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对此,笔者也想谈点自己的看法。 1 两派的争论虽涉及两大理论的方方面面,但不难看出,最根本的分歧在财政理论是非的评判标准上。 在纪念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大讨论20周年的今天,我们不妨重温1下真理标准的含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检验真理的标准只有1个,那就是实践。判断1种理论是否正确,其标准只能是在实践中是否促进生产力的。 “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的争论实质上是财政理论“姓社姓资”的争论。在争论中,盛气凌人的1方
2、当属“国家分配论”。他们认为,之所以不能搞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来源于西方,产生于资本主义制度,依据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国家契约说,是地地道道服务于资产阶级的财政。而“国家分配论”是我国长期和出来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政理论,它揭示了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阐述了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的,从而使财政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国家实现其职能这1坚实基础之中(注: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显而易见,持“国家分配论”者们已将“公共财政”定位于姓“资”、“国家分配论”定位于姓“社”。结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国家分配论”,坚持
3、“国家分配论”。暂且不论两派理论的具体正确与否,首先在评判标准上,财政理论界仍然盛行“姓社姓资”的标准,似乎与改革20年的中国发展和经济理论发展,尤其是经过思想大解放的90年代末,即将进入21世纪不合拍,给人的感觉似乎财政理论发展滞后于经济理论的发展,财政理论界似乎比经济理论界更保守1些,束缚的东西更多1些,可见,解放思想对财政理论的发展尤为重要。理论上的学派之争、观点不同,非常正常,只有争论,才能使真理形成,才能促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但这种争论应是1种学术上的争论和探讨,不应简单用上的“姓社姓资”作为评价标准,更不能在争论中打棒子、戴帽子。 “国家分配论”反对公共财政的1个重要依
4、据是财政理论的阶级性,对此笔者的看法如下: 第1,财政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只具有阶级辩护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阶级性意指国家、政党等社会事物的1种本性,实质上表现为不同阶级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带有对抗的性质。而阶级辩护性是指社会事物对为之服务的主体利益的服务性和维护性。财政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1个手段,其为之服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具有阶级性,而财政只具有为国家的阶级性服务和维护的属性,财政的这种阶级辩护性可以因阶级的不同而不同,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在这里,财政与计划的性质1样,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1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在实现资源配置职能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实
5、际上是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计划同样是实现国家职能的1种手段,它同样表现为国家的1种经济活动,它有阶级辩护性,但它自身无阶级性,与社会制度无关。财政作为1种手段,与计划1样,自身无阶级性,只有阶级辩护性,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服务,也可以维护不同阶级的利益。 公共财政由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所用,不仅不会削弱无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反而会更好地维护无产阶级政权,更好地为无产阶级服务。因为:首先,公共财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财政职能的正确界定,使国家和财政从原来什么都管、大包大揽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务,特别是政权的稳定与维护,宏观经济的调控,
6、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从而为微观经济主体的高效率运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公共财政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比较科学的理论依据,即按公共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这有利于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和收支范围,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若干地区共同受惠的公共产品由有关地区的政府联合提供。最后,公共财政理论重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并提出计量和评价公共服务效益的思路和,这对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是有意义的。 反之,“国家分配论”强调大分配职能,财政既要管全社会的生产
7、成果的分配,又要管全社会生产要素的分配,结果,国家什么都管,财政负担过重,最终什么都管不好。当前,改革的最大难点是政企分不开,国企活不起来,追溯根源,政府职能不清,导致财政职能不清。改革伴随两个比重的不断下降,财政已不堪负重。财力不足,直接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和出路问题,这又直接影响政权的稳定。可见,“国家分配论”虽自标榜为“姓社”,但坚持“国家分配论”,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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