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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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报价券商从事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防范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推荐挂牌”)的风险,明确主办报价券商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审核的职能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成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内核小组是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园区公司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发表内核意见。第三条由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必须提交公司内核会议审核。第四条内核小组在审议推荐挂牌项目时应依照本规则进行审核。第五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以内核会议的方式或根据公司授权履行职责。第二章内核小组和内核小组专职人员的职责第六条内核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向中国证券业

3、协会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141)负责对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出具内核意见;2)负责对公司挂牌转让业务的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3)参与项目小组所在总部对业务人员开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4)在有关证券市场环境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协助公司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应对措施;5)应当由内核小组负责完成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内核小组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1)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前的评估工作,并发表评估意见;2)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3)具体负责

4、内核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审核意见的跟踪和落实工作;4)具体负责项目小组回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备案文件反馈意见的跟踪及备案工作;5)具体负责公司挂牌转让业务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之间有关内核工作的沟通;6)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7)具体负责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排内核会议;不定期汇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行业动态和专题分析报告;整理归档内核小组的相关文件等;8)应当由内核小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内核小组人员组成、条件和自律要求第八条公司内核小组由10

5、名以上成员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4第九条内核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全面负责内核小组工作,包括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签署有关文件等。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组长代行其职权。第十条内核小组可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从其他单位聘请行业专业人员,协助内核小组进行审核工作。上述专业人士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参加内核会议,但不参与内核会议表决。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内核小组人员的组成进行适当调整。内核小组人员的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十二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

6、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2)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3)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第十三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自律要求: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2)按时出席内核会议;3)保守园区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向不相关人员泄露内部信息;4)不向项目小组、园区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内核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特别是投反对票的内核小组成员的名单及其他有关情况;5)不受他人的干扰,以审慎的态度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进行表决,并独立承担责任;6)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

7、私利、参与内幕交易等;7)内核小组成员如与拟审核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14参与该项目的审核。第四章内核会议审核程序和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在项目小组完成备案文件的基础上,应由项目小组所在总部组织对全套备案文件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预审报告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推荐项目的主要优势、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就相关问题提请内核小组给予充分关注。第十五条项目小组所在总部根据项目预审情况,在完成总部规定的所有审核程序后向内核小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第十六条内核小组组长根据项目小组所在总部的申请召集并主持内核会议。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8、,由副组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十七条内核会议每次须由7名内核小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分析专家至少各一名。第十八条内核小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拟推荐项目的备案文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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