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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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探究我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私法自治只有在法秩序承认的行为类型中才有可能形成,此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的手段。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表意人将自己企图发生的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要求表意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一致,即意思表示健全。意思表示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欠缺而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是表意人因受到内力与外因的双重影响而产

2、生出的一种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的脱节。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表现形式,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包括意思表示虚假、真意保留、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戏谑行为和重要性质的错误7种表现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传统上不以成文法制定,通常是以判例的形式对意思表示瑕疵的状态进行规范和制约,大致分为错误陈述、错误、胁迫和不当影响。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对意思表示的立法,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如果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3、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于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研究意思表示瑕疵很重要。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类型及缺陷欺诈、胁迫及其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以提供错误信息如编造虚假、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其负有告知义务的任何事实真相或者通过其他任何计谋、骗局和手段而诱使表意人陷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有意告知未来的不利后果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多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较小,不利于现实中诸多问题的操作处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欺诈与胁迫使对方欠缺真实意思从而导致的民事行为无效

4、。1999年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了改动,规定只有胁迫作出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其他的为可撤销。可事实上这种规定违背了一切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困难。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及其缺陷一般传统民法立法时,基本是把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在一起称为暴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是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开规定。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法上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均衡。{1}它们的差别就是,显失公平不要求主观要件,只需要有显失均衡的后果;而乘人之危是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情况。在法律效果上,显失公平被规定为可撤销,乘人之危被

5、规定为无效。这种区分理论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实践中不易正确运用,比如冬天,母子俩到结冰的湖面玩耍,小孩不小心从薄冰处滑落水中,大家都不救。孩子的母亲说,谁救孩子一定重谢。有人提出以其母所开的10余万元的大众车为代价,其母无奈答应。如果在救人之后,孩子的母亲再根据乘人之危主张无效,以后再碰到此类事,若无人出手相救,怎么办?重大误解及其缺陷重大误解主要是指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是我国民法通则自创的概念。重大误解可以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表意人自身的认识和表达错误与相对人由于无意致意思表示不真实都可促成重大误解。而在传统民法的意思表示中错误和误解是

6、有严格区分的,误解是相对人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理解有错误,针对的是相对人,而错误是表意人在认识不正确或者不知的情况下,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偶然不一致,针对的是表意人。误解也可以称为被动型的错误,是相对人对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理解,不包括因相对人对法律条文及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瑕疵。民法通则中的重大误解没有规定是哪一方的误解,不管是哪一方的、对什么的误解都归入其门下,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成功的开拓,但合同法却没有继承这一规定。其次,我国的重大误解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脱离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主旨实际是保护意思自由,这一规定使得立法的意图变得有些模糊。以合法形式掩盖

7、非法目的以及恶意串通的概念及其缺陷分析旅游法上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进一步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违约中的正当性、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是旅游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居于旅游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结束了以往旅游法律制度中没有上位法的立法空白,有效解决了下级立法无法可依的困境。《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1}新设立的三倍团费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亮点,旅游违约中惩罚性赔偿的内在法理基础需要结合旅游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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