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刚贪污故意伤害的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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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郝刚贪污故意伤害的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郝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任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7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刚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

2、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代理检察员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刚及其辩护人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郝刚利用其担任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提高发包工程结算单价手段,套取工程款18万元,并将其中的万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提供身份证明、证人陈××、牟××等人证言及被告人郝刚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郝刚的刑事责任,并建

3、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被告人郝刚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采取提高发包工程结算单价套取工程款18万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郝刚辩称其行为属资金使用不当,系犯罪,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其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未实际占有该款,所指控18万元中的万元处理领导安排的费用了,另有万元系解决公司的餐饮招待及烟酒费用,不应予以计算,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刚所在中铝建设公司属中州铝厂的下属子公司,已随中州铝厂并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4、公司中州分公司,其正式在岗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已相应变更,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被告人郝刚不应依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对于被告人郝刚所辩称的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被告人郝刚无前科,系初犯,当庭又自愿认罪,并愿意退赃,应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中州铝厂原厂长向大新要求中铝建设公司经理郝刚解决一车辆费用问题。当年6月29日,经被告人郝刚

5、安排,由中铝建设公司工程科科长王××经手,以公司名义向苏××借款支付了该车费用18万元。为归还此借款,被告人郝刚于2008年安排本公司经营计划科科长张×在对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承建的烧结法系统低温拜耳生产氧化铝基础工程中的桩基成孔工程进行结算时,拟以提高桩基成孔结算单价方式套取工程款。因工程款迟迟未能结算,2008年底,被告人郝刚又安排王××与河南源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处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8年8月15日”的虚假的台马沟赤泥库山坡浮石清理及320道路

6、人工配合等承包协议。2009年1月15日,中铝建设公司以支付该虚假协议工程款名义支出款项,归还了在苏××处的借款。2009年,陈××所承建的桩基成孔工程结算后,被告人郝刚将所套取工程款18万元中的万元占为已有。  另查明,中铝建设公司于2007年3月变更登记为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中州铝厂。中州铝厂系由中国铝业公司作为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于2009年8月与中州分公司合并重组。中州分公司系国有资本投股公司,于2009年11月收购了中铝建设公司100%股权,中铝建设公司相应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

7、下列证据证实:  1.任职文件、基本情况一览表及中铝建设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刚于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任中铝建设公司经理,其中,自2009年7月1日起为中州分公司所聘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2.中国铝业公司营业执照及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件,中国铝业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财政部于2001年6月同意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以其所拥有的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中州铝厂等经营性资产折为股本,成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中州铝厂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变更

8、登记工商档案材料、中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与年检报告书及中州分公司证明,原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中州铝厂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为中州铝厂和中州分公司两家单位,其中中州铝厂系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为中国铝业公司,中州分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该两家单位于2009年又进行了合并重组,中州铝厂由中州分公司托管,系中州分公司的二级单位。  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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