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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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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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基于立场的不同,人的趋利避害性使安全保障义务人与权利主体(主要是消费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应采纳的标准不同,消费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期待往往高于经营者自认的标准,但《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未作明确规定,各法院也因具体案件的不同,判决案件过程中采纳的标准也很模糊。在确定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时我们应注意利益的平衡性。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传统理论是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对消费者地位的充分的保护,为了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而进行的立法,[]为

2、实现实质平等和结果公平,我国立法上往往通过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配置,优先保护弱者。但基于公平和效率的理念,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义务,权力义务的对等性也要求正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否则会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也不符合法律的平衡性。笔者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对经营者利益的正视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之一源于义务主体能够从其创立的危险源中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从而应当对行为人课以财产性质的义务。[]基于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求从危险源中获得利益的经营者承担较多的责任,也利于平衡相关

3、人的利益,但我国传统理论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往往忽视了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法律应当保护其权利:首先,从经济层面分析,过分加重经营者一方的责任,势必会导致其经营成本,管理成本的上升,这显然不利于经营者;其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抽象的危险注意义务,是以积极义务为原则,当经营者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仍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为维权而维权;第三现代微观经济学认为这三个基本概念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是解释理性行为,尤其是包含许多不同人的互相牵制作用

4、的市场中的理性行为的基本概念。[]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对经营者的道德要求规定过高,法律加重其责任、过度归责时,显然不利于经营者打击其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不利。最后,在第三人侵权时,对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因为经营者毕竟不同于具有健全保障体系的国家机关,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中,经营者不是侵权行为的积极作为者,事实上,经营者往往也是受害者,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实质的公平,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也符合民法的一般观念,一方面

5、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考虑了经营者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在我国的当前阶段,我们应当努力地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并保障个人对其行为的预期。因此,如果经营者已经遵守了保护性法律,就应当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理范围的衡量标准司法解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只提供了一个价值指引,要求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合理限度属于抽象概念,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还需进行价值补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经营者对与经营行为相关的危险源应能够合理控制,违反注意义务具有法定标准、

6、约定标准、理性人标准(即一般社会成员应当达到的社会注意义务)。在具体情况下,我们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有助于我们把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一)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硬件方面如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合格保安人员的配备等方面有明确国家强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经营者所负有的防止或制止损害的义务要重于开放程度低的经营者。如银行管理人对银行营业大厅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重于一般商场管理人对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向经营者课加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导致其预防和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过高,为避免过于严格的

7、使经营者面对极大的经营成本与风险,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应把握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显失公平;(四)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者防止或制止损害义务重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者。因为专业人员对危险的预见性和了解程度高于普通人,更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五)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预见性要考量主体的不同,一个更合理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要求对行为人的某些主观因素予以适当考虑,这主要包括行为能力、身体缺陷、心智缺陷、超常技能等主观因素[],比如对儿童就应尽更多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儿童未成年,好奇心旺盛,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及自我的控制能力不足,在面对危险时更容易遭受侵害,对他

8、们的注意义务就不能以对一般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应确定更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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