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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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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第1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好下岗员工管理
3、及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下岗员工,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无工作收入,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本市户籍员工,包括原固定职工身份的员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
4、。 第四条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系统内部下岗员工的管理;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未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员工,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扶持、企业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
5、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6、;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下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下
7、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
8、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服务。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其它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
9、十五条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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