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义务教育中国家的义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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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义务教育中国家的义务论文摘要从受教育权的性质看,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从国际法的视野着眼,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实施素摘要从受教育权的性质看,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从国际法的视野着眼,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实施素质教育的义务,保障师资的义务和教育督导义务等。关键词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受教育权义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

2、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明确哪些主体负有哪些义务,是推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确贯彻和实施的前提。“义务”二字作广义之解释者,人民对国家有使其及龄之子女受国民教育之义务;同时,国家对人民有使人民在学龄期间受国民教育之义务。因人民之义务为就学,国家之义务为设学,故此种教育,国家与人民须交负责任,同享义务[1]。笔者认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国家在义务教育中承担首要的和不可推卸的义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深刻体现了这一理念,规定了国家在义务教

3、育中的广泛义务。一、从受教育权的性质看,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权利是一种不受侵犯与阻碍的自由活动之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权利有两种属性:积极的与消极的。所谓消极权利(negative),有时也被译作负面或被动权利,是指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所谓积极权利(positive),有时也被译作正面或主动权利,是指个人有向国家或他人索取财富、安全或其他利益的正面能力[2]。现代社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究竟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很显然,是积极权利。受教育权与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一样,具有鲜明的要求国家给付的特点,是要求国家

4、主动承担作为性义务、给予积极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社会权[3]。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先承认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也相对地认为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这一立法模式为后来许多国家宪法所效仿。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大多不再规定受教育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不管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还是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积极权利,性质是不变的,是需要国家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二、从国际法的视野着眼,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从现代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完全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更

5、不是一项义务。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二战后,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把人的尊严和权利奉为国家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被载入《世界人权宣言》,并为以后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加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在序言中回顾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歧视原则并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认识到不但有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而且有义务促进人人在教

6、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款第一项规定:“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实现全面的义务小学教育。”《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宣示:“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的或义务性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在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承担三项一般性义务,即尊重(respect)受教育权、保护(protect)受教育权和实施

7、(fulfill)受教育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国家承担的促进和保护受义务教育权的具体义务为:义务的基本教育。国家建立的义务教育应体现如下四个互相联系的基本特征:①可得到性(Availability),②可进入性(Accessibility),③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④可适应性(Adaptability)[4]。我国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确认受教育权权利性质的国际法文书。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签署和批准了上

8、述文件,意味着我国对此要承担义务。我国的做法是将国际法上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是对国际法义务的转化和在国内的实现。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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