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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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

2、定:“董事、经理违反本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说明立法者、司法者意识到以公司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会侵犯公司财产,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但公司法只是限制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这两种特定对象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禁止公司为“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对公司分支机构、职能

3、部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这条规定限制的不是企业法人本身,只是限制其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立法者主要考虑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经营资格,而保证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  二、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弊端分析  在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上,我国法律采取既允许又限制的做法。这也许是立法者出于“鱼和熊掌兼得”的考虑:既要促进

4、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要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这个目的是否达到了呢?《担保法》实施以后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担保纠纷问题出得最多的应该是在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方面,可见,允许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是存在一定弊端的。从理论上讲,允许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会导致国内法律间的冲突。  公司是一个社团组织,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处于分离状态,公司能否与自然人一样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理论界对此并非持一致赞成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大有人在。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法人

5、不能担任保证人Q),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不能为个人做保证人*.根据对公司的目的、担保的性质以及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为妥,至于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对债务担保的需求,则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主要理由如下:  (一)假如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无偿的,那么该行为有违公司目的  从担保本身性质看,担保是一种无偿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对外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是单方向债权人负责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不向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从债权人处不能获得对价。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6、担保,意味着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并不从被担保人方面获得利益,该行为就显然与公司的目的相违背,因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通常把公司视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但该法第5条中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本质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③。公司的代表人从组织机构上说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但从

7、其产生的实质看,其是受委任充当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妥善管理公司的财产,使公司财产增值。如果允许公司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则无疑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从公司的目的和股东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禁止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假如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有偿的,那么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从理论上讲,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公司的权利能力以法律或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

8、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现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对公司一般性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已不再持绝对禁止态度,但是假如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还是必须予以严厉禁止。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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