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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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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1) [摘 要]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时,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利益受损。而票据关系有因性又会破坏票据的交易安全,严重影响票据信用,而且使票据效力及其基础异化。有鉴于此,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
2、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关键词]票据法 票据关系 无因性 无因性否认 票据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金融工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票据的一切功用,诸如汇兑、支付、担保、融资或结算等,都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①一般说来,票据作为重要流通证券之一的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关系的特殊性质———无因性———发挥的;票据法的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根据无因性原理创设的。但是,纵观票据发展史,票据关系与构成其基础的民事关系相分离乃是一柄双刃剑:一
3、方面,它是一种助推力,推动了票据的流通,并使票据持票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它对票据债务人有失公正,既为某些持票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机会,又可能使票据成为套现或骗取资金的工具,从而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票据安全性及金融风险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围绕增强票据的安全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主张票据关系的相对无因性,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②近年来,在我国票据实践中出现的金融风险问题已初露端倪,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依靠适用范围有限的基于票据关系相对无因性的抗辩权规则,难以维护票据的安全。③如果说公司
4、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有效措施已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采纳并成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话;④那么,作为借鉴,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同样与票据关系无因性互为对立要素,使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反思性平衡,以使法律的正义价值得到完整、动态的实现,并由此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基于此,笔者提出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的命题并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票据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实践误区在现实经济生活及法律适用中,由于观念上存在
5、将票据关系无因性绝对化的倾向,致使票据关系无因性这项原则的实际作用呈现出二重性:即在促进票据流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为合法持票人提供了保护伞,也可能成为欺诈者的护身符。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的正义与自身存在的价值受到以下三方面的挑战。 1·对票据债务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说,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款的义务乃基于自身的票据行为,但票据行为如同其他法律行为一样并非空中楼阁,它须根植于现实经济生活之中,所以说,票据行为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票据关系无因性在赋予票据权利人各种防护措施时,
6、却没有为票据债务人的意思实现设置有效机制,因而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在实践中,票据权利人常选择与自己无原因关系的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款,而依据无因性机制下的抗辩规则,票据债务人不能采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间的抗辩事由,也不能采用持票人的前手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⑤在背书的链条足够长时,票据债务人须举证证明恶意抗辩成立的主张也难以获得支持。这样,一旦票据债务人不能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权,必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可见,票据关系无因性偏袒于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忽视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
7、。 2·为权利滥用创造了机会尽管持票人依据票据关系享有票据权利,但他可能并非实质上的权利人,或者实质权利已存在巨大风险;而票据关系无因性却可能使不享有实质权利之人获取某种利益,或将原因关系中的债权风险转嫁给票据债务人。于是,某些持票人的贪婪意念滋生,并渗透到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去,他们设法使自己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断裂;他们也可能利用法院分案处理票据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时间差,获得占用巨额资金的收益。票据关系无因性本来是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现在却可能被某些“精明”的持票人用作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手段
8、。他们将无因性作为护身符,从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正当交易,或者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套用银行资金,规避公法义务,进行套汇甚至洗钱。凡此种种,都将损害票据的信用功能,使社会信用受到挑战。 3·增加票据的使用成本。 在实际生活中,票据债务人一般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商事企业。前者多为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它们从事票据业务的动机,是通过提供有偿金融服务实现营利。后者多为票据出票人或受让人,它们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为自己的商事交易提供资金保障。在票据关系无因性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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