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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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参考办法1.总则1.1目的防范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为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工作提供参考,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1.2政策依据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规定,借鉴境外同业通行做法,结合信用卡业务本质特性制定。1.3释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2.呆账认定2.1透支资产风险分类采用“M0-M6”的分类标准对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程度进行认定,根据逾期期限确

2、定逾期资产的风险等级。2.1.1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认定逾期资产的起点(即M1的起点)是“第一次延滞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账单日”。延滞是指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而“第一次延滞日”是指第一次延滞所属的到期还款日。M0-M6的具体规定如下:lM0是指未到到期还款日或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l8M1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至30天(含);lM2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31至60天(含);lM3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61至90天(含);lM

3、4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91至120天(含);lM5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21至150天(含);lM6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51至180天(含);lM6以上是指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对于已归还对账单通知的最低还款额的逾期资产,重新转期为M0。2.1.2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统一以贷起日,即账户当前透支余额中最早发生透支的日期到当期的时间间隔作为划分准贷记卡透支资产风险程度的标准。具体规定为:从贷起日开始,60天以内(含)的透

4、支为正常;61-180天(含)期间的透支为逾期;超过181天(含)的透支为损失。准贷记卡透支与M0-M6的对应关系如下:lM0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0天(含);lM1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31至60天(含);lM2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61至90天(含);lM3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91至120天(含);8lM4是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21至150天(含);lM5及M6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51至180天(含);lM6以上是指从贷起日起期限为181天(含)以上。2.2与五级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M0-M6”的分类标准与五

5、级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为:M0-M1为正常,M2-M3为关注,M4为次级,M5-M6为可疑,M6以上为损失。2.3透支呆账的认定2.3.1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可认定为呆账。具体认定情形如下:2.3.1.1逾期期限为181天(含)以上(即M6以上)的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2.3.1.2逾期期限为180天(含)及以下,但发生如下具体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呆账:l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l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

6、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l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l银行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l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2.3.28除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持卡人和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不按期偿还的透支本息,不得列为透支呆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卡机构豁免透支本息。2.4计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以下信用卡透支应收利息可列为表外核算:l持卡人经依法宣告破产之前已产生透支,在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入破

7、产清算程序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l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持卡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进入遗产清偿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l对提请诉讼或仲裁之前已产生透支,在提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透支应计利息列入表外核算;l信用卡透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透支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因欺诈与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透支损失,一经认定,其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列入表外核算。3.呆账准备的计提信用卡透支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其中,透支损失准备是指发卡机构对各项透

8、支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3.1透支呆账准备计提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应计提一般准备和透支损失准备。其中,一般准备按照商业银行根据所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风险状况确定的比例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透支损失准备的提取标准为:关注类(M2-M3)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M4)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M5-M6)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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