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沮渠氏北凉真兴年间画可文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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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出土沮渠氏北凉真兴年间“画可”文书初探古代君臣审阅公文,为表示知道和通过,均须批字,不同的是:君主所批为“可”,称为“画可”;臣下所批为“诺”,称为“画诺”。关於臣下“画诺”,我曾在一篇论文中加以解说[1],此处无须赘述。关於君主“画可”,此处拟在进入正题前稍加介绍。  据记载,君主“画可”,始於秦始皇统一中国。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前221年)条称:始皇初并天下,令臣下“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云云,“制曰:‘可。’”集解引蔡邕曰:“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汉承秦制。故陆龟蒙《笠泽丛书》卷

2、八凤尾诺条论及晋至南朝诸王“画诺”。之制,特别指出:“犹汉天子肯臣下之奏曰‘可’也。”魏晋亦同。如《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条注引《魏略》云:“帝常游宴在内,乃选女子知书可付信者六人,以为女尚书,使典省外奏事,处当‘画可’。”又《晋书·礼下》引孝武帝太元十八年尚书奏末云:“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接云:“诏‘可’。”南朝承袭不改。《陈书·世祖沈皇后传》记高宗与刘师知等受遗诏辅政,而相互争权,结果:“高宗因囚师知,自入见后及帝,极陈师知之短,仍自草敕请画,以师知付廷尉治罪。”所谓“草敕请画”,意即草写敕书请君主“画可”。至唐才稍有变化

3、。《唐律疏议》卷一○《职制》诸公文有本案条疏议引《唐令》云:“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虽然传世文献有关君主“画可”记载甚多,但出土文献有关君主“画可”原件却甚少。这恐怕是因为原件均已存档,颁下的多是副本。如《唐六典》卷八门下侍中条注云:“覆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吐鲁番出土唐中央颁下的各类公文,多是“制可”副本,可以为证。君主“画可”原件,据目前所知,似乎仅有一件。这就是吐鲁番出土沮渠氏北凉真兴年间“画可”文书。  这件沮渠氏北凉真兴年间“画可”文书,名为《道人德受辞》,仅存九行,残缺较甚,释文如

4、下:[前缺]  1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应甘心。然  2受素自贫薄,岂可自活。为维那  3所逼,无囗囗囗囗囗囗囗囗[中缺]  4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可当使  5圣上获无穷之福。恩囗之诚,事  6囗囗囗囗囗。今为维那所  7道人德受正月十五日上可  8户曹张万道人允道人法  9真兴∕[2]其中,关於“真兴”年号,研究者颇多。大致认为:“真兴”是大夏赫连勃勃的年号,其时沮渠蒙逊向赫连勃勃称臣,故奉其年号,且至少从六年算起[3]。我曾根据背面为真兴六年(424年)四月十八日《出麦帐》,定本件时间为同年正月十五日[4]。关於其它内容,研究者亦多。但由於“辞”为一种诉讼文体,研究者将注

5、意力大都集中在诉讼方面。如:穆舜英女士在论及北凉剥削苛重,连“寺院的贫苦道人也不能幸免”时,特举本件为例,认为其中“记述了道人德受的哀鸣”[5]。黄烈先生也根据本件指出:“一个出身贫苦的普通僧人,受到寺院当权职僧维那的压迫,而向官府提出控诉,辞中有‘然受素自贫薄,岂可自活。为维那所逼’,生动地道出了寺院内部的贫富分野和阶级压迫的事实。”[6]关尾史郎先生也认为:“这是僧侣(道人)德受的呈辞,即他们向政府提出的申诉书。”[7]我在探讨高昌寺院三纲之一的“维那”时,涉及本件,也认为:“这是一件寺院僧人向官府控告本寺院‘维那’的辞状。”[8]还有一些文章涉及本件,新见不多

6、,不烦多举。而关於其中大书“可”字,以及一些与墨色、笔迹有关的问题,大家都没有注意。就此而言,本件显然还有重新研究的必要。  本件原有整理者所加题解,十分重要,照录如下:  本件正文蓝书,到第六行第五个缺文为止,第七行“正月十五日上”六字也是蓝笔书写。第六行“今为维那所”五字、第七行“道人德受”四字和第八、第九两行都是黑字。两种笔迹不同。此外本件後部有大书“可”字批示,也是黑字。黑字与蓝字的关系不详。这里归纳为三个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一)关於蓝书问题。我认为:蓝书为原文。我们知道:十六国时期,高昌地区常因缺墨,官私文书改用蓝书。吐鲁番出土真兴六年(424年)前

7、二年的玄始十一年(422年)十一月五日《马受条呈为出酒事》,前一年的玄始十二年(423年)二月九日《失官马责赔文书》(二件)、同年七月廿二日《翟定辞为雇人耕■(广+禾)事》,都是蓝书[9]。本件原文为蓝书,与此特徵符合。  (二)关於黑字问题。我认为:黑字为练笔戏书。其中,“今为维那所”基本照抄原文,但後缺“逼”字;“道允道人法”费解,意义也不明,显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此外,“道人德受”大概也是照抄原文,“户曹张万”与原文似无关系,“真兴”年号位置也不正确。总之,如非练笔戏书,则实在难以解释。  (三)关於“可”字问题。我认为:“可”字虽是黑字,但系原文,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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