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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宅基地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从农村内部发展的需求来看,还是从农村与城镇化的关系来看,都要求改革与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为改革提供了可能性,生产力发展的必定要求、平等与人权原则的体现、解决目前宅基地体制性理由的需要则为改革的必要动力。改革的路径表现为改革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完善的路径表摘要:大多数农村已无土地可
2、供宅基地建设的现实,实际上宣告了当前农村无偿批划宅基地福利制度的终结。无论从农村内部发展的需求来看,还是从农村与城镇化的关系来看,都要求改革与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为改革提供了可能性,生产力发展的必定要求、平等与人权原则的体现、解决目前宅基地体制性理由的需要则为改革的必要动力。改革的路径表现为改革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完善的路径表现为建立健全农村房屋拆迁法规,解决目前法律对农村房屋抵押规定不清的理由。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立法改革;农业现代化 1002-
3、7408(2012)12-0077-04 我国是一个未完全工业化的国家,绝大部分人口尚在农村居住,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是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1]302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农地非农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对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改革的可能性 1.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有许多内容被学界广为肯定。它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农民可
4、根据自己的意志买卖、处分宅基地。现行宪法虽未提及公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农民的房屋显然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人应该具有处分权。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以上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 2.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农民房屋买卖只是作了相对禁止性规定。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准出租买卖,但房屋属于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1963年《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
5、地理由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所有人有买卖或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房主。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给予土地使用权。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4年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又发调了类似观点。由此可见,房屋与宅基地在集体组织内部是可以转让
6、的,只是对城镇居民作了相对禁止性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这为立法改革宅基地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改革的必要性 1.对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必定要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共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取代了单一的公有制,市场成为社会产品和生
7、产力要素配置的主要形式。生产关系的这一重大变化必定要求作为上层建筑内容之一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目前禁止宅基地上市流转的规定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宅基地发生“财产沉淀”,而其在城市又买不起房子;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加大了工业化的成本,这些均与禁止宅基地上市流转有因果关系。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对农民财产权和迁徙权的保护与实现,不利于生产力的向前发展。 2.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宅基地制度规定,农民的房子属于私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子的转让范围限于集体组织内部。但市民却可以对私有房屋自由转让。这种房产的“一国两制”,使农民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房产的部分财产权。这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人权”原则。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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