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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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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2、第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
3、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
4、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以及家庭住房被乡、村列为危房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5、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
6、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区)、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济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
7、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已列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地方,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社会救济资金。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金,仍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并要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混合使
8、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以保证各项救济资金不被挤占、抵扣、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困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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