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解的合作原则角度解读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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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理解的合作原则角度解读逻辑谬误  一、引言  合作原则是语用学的一个经典理论,也是指导人们日常交际活动的一个重要法则。实际上,在动态交际中,合作原则只是一种理想化状态的规则,人们处处在违背着合作原则。其实,一定意义上,逻辑学与合作原则有着紧密关系。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因此,逻辑学是关注纯粹性的学科。这与合作原则所推崇的那种纯粹的理想状态不谋而合。

2、逻辑谬误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顾名思义,它是与逻辑有关的错误。研究发现,很多逻辑谬误均与合作原则背道而驰,若从合作原则的视角审视逻辑谬误,则更能阐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本文中的合作原则是在原合作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解的合作原则。  二、合作原则新解  自从格莱斯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合作原则以来,语用学界对合作原则的关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主要源于合作原则的精辟的理论精髓。在后格莱斯时代,斯珀波与威尔逊发展了合作原则,提出了关联理论;荷恩则进一步提出了着名的荷恩等级;莱文森又提出了量、信息、方式(Q-R-M-)原则。实际上,从本质上

3、讲,这些后格莱斯理论均是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的,只不过每个理论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比如关联理论把合作原则四大准则中的关联(relevance)准则放大,并构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既然以上各大理论都存在某种程度的重迭,因此有必要整合合作原则,从而对合作原则有一个全新的解读。到底原则是什么?什么是合作?一些语言哲学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作原则进行了解读。维特根斯坦在《蓝皮书与褐皮书》中指出,要追问词的意义是什么,就要追问解释意义的方式是什么。同样的,要解读原则是什么,就要搞清解读原则的方式是什么。原则具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从执行主体来看,原则可分为强

4、制性原则和非强制性原则。强制性原则是硬性规定。作为硬性规定的强制性原则,不允许破坏,不允许违背。强制性原则往往是刚性的,不容改变。  因此,合作原则不是规定我们行为的一个原则,人们可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角度来理解。换而言之,我们需用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合作原则,或一种理解的态度。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第一句话是人出于天性求理解,若非如此,我们不会理解任何事情,如果你的目的就是抬杠,那你可以永远找到可质疑的东西,无论它多么琐碎,多么不近情理。因为自然理解没有一个终极的标准。陈嘉映就曾经指出,理解虽然是流动的而且没有终极标准,但是理解终究可以达

5、到。  陈把理解的这一特征称为理解的合作原则。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用语,而是一个描述性的用语,描述我们事实上是怎样达到理解的。这种针对合作原则的理解态度缓和了合作原则固有的强势特征,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观点。本文中,我们将基于这种视角解读逻辑谬误。  三、逻辑谬误  (一)概念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开山祖师,他把逻辑看作一切科学所运用的工具,讨论了范围广泛的逻辑命题,其中就包括谬误及其反驳等。随着学科的发展,亚氏逻辑学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到了20世纪,北美高校内开始推崇一种批判性思维的逻辑课程。批判性思维重点关注的是如何识别、构造、特别是评价实际思

6、维中各种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其核心理论是定义理论、论证理论与谬误理论。  可见,谬误理论是逻辑学不可或缺的一个理论。  所谓谬误,不是指一般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命题或理论,而是指那些看似很有说服力,但经过自己推敲却发现是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形式。一个推理或论证要能导出真实的结论,第一前提要真实,第二经由前提可推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谬误主要牵涉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也常出现在两者关系的推理过程中。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拿谬误做文章,千方百计地利用谬误去推理出一些荒唐的结论。这就是所谓的诡辩。因此,有必要区分谬误与诡辩

7、。严格意义上讲,诡辩是一种刻意违反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为错误观点所进行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这一点在法庭论辩中会经常出现。有些人为了证实自己无罪,会想方设法利用一些反逻辑的诡辩为自己辩护。  综上所述,诡辩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刻意错误推断,而谬误是错误的推理或论证方式,是一种由于个人知识缺欠或主观能动性导致的逻辑错误。  (二)分类谬误可分为语形谬误、语义谬误、语用谬误。  李先焜教授指出,语形谬误是违反推理规则的纯形式的谬误;语义谬误指那些语词、语句上出现歧义、混淆以及论证时非形式的谬误;语用谬误指涉及语词、语句的表述者、听者和语言环境方面的

8、谬误。  一般来说,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其笼统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形式谬误主要指的是逻辑上无效的推理、论证形式。  换而言之,指的是那种由于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而产生的逻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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