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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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思考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思考我国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思考  据苏州市车管所统计,截至2015年4月末苏州市汽车保有量达到251.75万辆,同比增长13.4%,其中私家车211.99万辆,同比增长15.1%。与2014年相比,2015年苏州每百人汽车拥有量增加,4月末时每百人常住人口拥有汽车23.7辆,比2014年年末增加1辆。其中私家车占汽车保有量的84.2%,比2014年年末提高0.4个百分点。同时,苏州拥有驾照人员占比也在提高,以上统计数据发布时,苏州市已有机动车驾驶员288.8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7.

2、2%。这无疑已是非常庞大的数据,且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苏州的车辆数量还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不断攀升,造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窥一斑而知全豹,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的拥有率、使用量频率都在与日俱增,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交通事故频发,不仅仅给当事人,也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而出现的一种分担风险,最大限度追求机动车使用者和受害者时间利益平衡,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给受害人提供迅速便捷的保障的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

3、定仍存在许多不足,这种保障机制在现实应用中仍然有广泛的争议。  2010年6月1日,一个与交强险相关的案例被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引起广泛讨论。该案原告为姚卫及其儿子,被告为保险公司。原告姚卫开着他自有的手扶式拖拉机上路,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路况不好而不断颠簸。姚卫的妻子孙梅坐在车内右侧座位上。在颠簸过程中,孙梅被甩出并摔倒在车外地上,并遭到了该车右侧轮的碾压,重伤。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开具了客观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却没有对这起事故进行责任分析与认定。该拖拉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2月

4、13日零时起,到2011年2月12日24时止。2010年9月11日,姚卫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妻子因这起事故而受到的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一万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孙梅的身份定性产生了分歧,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孙梅所谓受害者,是不是交强险中的第三人。认为孙梅不是第三人的观点这样阐述:孙梅在姚卫开车的过程中,乘坐在车内,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摔出车外并被碾压,是不可分割的,连续的阶段,对交通事故的分析不能割裂前后联系的两个阶段进行单独的判断。孙梅是作为乘客,因为事故而被摔出车外的,被碾压也正是由此继发的,她和事故车辆有身体依附关系,并且一直延续。根据相

5、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体,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偿。认为孙梅是第三人的观点则这样认为:孙梅在事故发生前是坐在车内的,但事故发生时遭到碾压,已确切地处于车外,她的身份由此发生了转变,从车内人员,变成了第三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姚卫诉保险公司案绝不是个例,绝大多数类似的案件争议的焦点都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承保的第三人的范围认定。尤其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争议颇大:1.车内人员在搭乘车辆的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事故被甩出车外,或者在本车停止行驶的过程中车内人员下车,因而造成伤亡或者被本车碾压造成伤亡,该人员是否

6、属于可赔付的第三人。2.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不是投保人,但投保人却被保险车辆碾轧造成伤亡,投保人是否属于可赔付的第三人。3.驾驶员中途下车(不论原因,例如检查车况路况),被本车碾轧而造成伤亡,驾驶员是否属于交强险可赔付的第三人。  我国法律对此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但仍有欠缺,第三者范围过于狭隘,且机械化。  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保险公司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对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这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般简称为“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

7、度,保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对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配套的法律体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提出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两年后,国务院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得交强险制度初具雏形。2006年6月30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这一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该法专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8、任一章,为交强险制度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时隔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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