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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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正是法官保持着高度的司法理性,才能克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的节节攀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一、引言  在美国的民事司法体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充满激烈争议的话题。赞成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极具功能性的机制,用来惩罚和遏制那些虽然不够刑罚制裁,但却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陪审团的心血来潮,近年来由于惩罚性赔偿涉及的案件的数量、额度非常大,法官或学者以及大众媒体都对其进行了广泛关注,并

2、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侵权制度的一般观念。  从企业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美国是比较注重保障企业竞争力和持久存续力的国家,企业的生命力往往直接反映了美国经济的繁荣状况。作为成熟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经济的稳定和持久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我们很难想象,美国的法律职业人会允许该制度扼杀美国新产品发明和创造的潜力,并危害在美国企业在世界上的业务竞争力。但既存的案例事实又时刻纷扰着我们:1994年,Pennzoil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非正式的,但有约束力的协议购买格蒂石油公司。Pennziol石油公司的一个竞争对手Texaco公司由于阻碍交易和试图购买同

3、一公司而受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陪审团赋予Pennzoil石油公司从Texaco公司那里获得10.53亿的惩罚性赔偿,直接导致Texaco公司破产。  存在即有其合理性,社会发展需要企业生产行为的带动以及新产品开发的刺激,但数额巨大的惩罚性赔偿往往导致企业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破产。如果我们张扬这种制度,会不会令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与创造以及一些经济行为的探索过程中畏手畏脚,战战兢兢?而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究竟是如何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进行平衡的?近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那些经典案例背后,比例与理性成为惩罚性赔偿责

4、任适用的基本规则,虽然其没有出现在美国高等法院所公布的判例法中,但正是这两个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并在平衡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平衡---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考量  (一)推理与判决的经验---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代表性个案  1.宝马汽车油漆案  发生在1996年的该案是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典型,由于初审法院对宝马北美公司作出400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裁决而受到普遍关注。在案件的推理过程中发展了两个极为重要的规则:一是各州法院只能对诉讼进行地的州境内实施的行为施

5、加惩罚性赔偿,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时,不得再考虑被告行为在其他州的影响;二是联邦最高法院为审判法院提出了三个基准用以确认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1)被告所实施的错误行为的可受惩罚程度;(2)原告所遭受的实际和潜在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之间的比例;(3)相当的行为在民事赔偿中的比较。  2.StateFarm保险公司案  2003年,康佩尔夫妇诉汽车保险公司恶意不解决保险单内事项、欺诈和故意导致精神伤害。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运用正当程序规则审查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判例法传统下,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标杆。首先,法院第一次开始

6、限制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若惩罚性赔偿责任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超过了个位数比例①,那么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就很少会得到保障。据此,美国高等法院大多数法官认为不超过9:1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基本上是可以被接受的,只有案件被告存在相当异乎寻常的恶意,其数额才应当超过个位数字比例。  其次,作为衡量惩罚性赔偿原则之一的行为当受惩罚性应当遵循以下考虑:损害是身体上的而非仅是经济上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其行为的肆意是否影响到了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被告是否还在重复其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否与涉及民事类似行为的刑事制裁相匹配。  (二)理性与比例:企业

7、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平衡的实用原则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在指导各州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在个案中体现的推理过程与判决原则实际上也是试图更加理性地对待惩罚性赔偿,而非一味为惩罚被告而无节制地适用它。  虽然对比例原则和司法理性有时无法清晰的区分,但比例原则也是司法理性的结果,因此并不妨碍对这两项原则的考察和总结。  1.理性原则的体现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正是法官保持着高度的司法理性,才能克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的节节攀高。实例表明,法官经常减免惩罚性赔偿或总与陪审团的意见相左,对1983年到1985年有关产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8、调查表明,82%已判决的案例中的惩罚性数额都有所减少,总数量达到了几乎一百万美元甚至还多,且联邦上诉法院总会反对或者修改绝大多数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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