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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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本文讲述了关于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冲突法带来了冲击和挑战,文章通过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OECD有关立法文件的分析,指出:在管辖权上,协议管辖和其他一些新的管辖权标准将得以确立,管辖权本位主义再度扩张。在连结点上,主观性连结点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对其限制逐渐减少;连结点弹性化倾向将更加明显;传统属地性、属人性连结点将继续适用,但连结点的含义呈多样化趋势。在冲突规范方面,电子商务的冲突法立法将

2、在规则趋向、价值取向和立法基础上发生一些变革。在准据法上,电子商务实体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趋势明显,电子商务的自治规则将在规范电子商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增加。关键词冲突法电子商务连结点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将进一步细化,对电子商务的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连结点的这一变化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有关讨论中已得到体现。就合同领域中当事人没有进行法律选择这种情形而言,在日内瓦会议上,第一委员会认为,对于B2B合同,最好分为非网上履行合同和网上履行合同。对于前者,除了合

3、同缔结地外,合同履行地等仍然是有效的和恰当的,而且传统特征性履行方法亦可以用来确定各种不同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后者,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及其他行为地都不适当。对于B2C合同,有专家认为在在线环境下,传统消费者的概念是否有效有待考虑,有的甚至认为应区分消极(passive)和积极(active)消费者等。SeeCatherineKessedjan,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InterandElectronicmerce,PreliminaryDocumentNo.7ofApr

4、il2000,p.13-14.从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出,对于电子合同首先分为B2B和B2C等合同,B2B合同又可以分为网上履行合同和非网上履行合同,后者又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性质的合同;B2C合同根据消费者的情况又可以分为消极和积极的消费者合同。合同种类不同,相应的连结点也不一样。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将使法律关系的划分更加细化,连结点的确定也将更加复杂。四、冲突规范的发展1.规则趋向在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框架内发展定型化的电子商务冲突规则。现代冲突法立法,趋向于灵活化、弹性化,但并没有在灵活化和弹性化的大潮中

5、完全抛弃传统冲突法的理念。即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依然是传统与现代、灵活与稳定相结合的表述。在复杂多变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电子商务的冲突法规则依然会在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框架内趋向定型化。(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自由的商务,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是私法上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它以内在的自由理念,必将在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电子合同中,当事人既

6、然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约定他们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当然也有权来决定适用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二者应该是一致地、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合同之中。另外,互联网的法律特征之一是管理的非中心化。网络空间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空间,用户的自主选择是开展网上活动的前提。而作为一种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毫无疑问也体现着当事人选择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在立法上认可了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本身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法律选择方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定型化的一个表现。尽管当事人意思自治

7、原则主要体现着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但也有着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当事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一般是选择自己比较熟悉或了解的法律,而不会选择自己根本不了解的法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要受到各国强行法、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在部分国家,合理联系的标准依然会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在美国,也有不少法学家认为,UCITA是一部早熟的法律,在只有零星案例的情况下,为迅速发展的电子交易进行如此详细的成文法立法是不明智的。他们认为,立法需要一定程度的实践经验的积

8、累,商业立法的目标是准确,而不是创新。SeeJeanBraucher,ehren)和特劳特曼(D.T.Trautman)的功用分析说、克雷默(L.Kramer)的政策选择规则说(主要体现在其文章RethinkingChoiceofLabiaL.Rev.278-345.1990.)则主张在进行法律选择时要考虑多州或多国的利益。欧洲大陆学者也提出了利益论,但他们主张国际私法不仅应研究国家利益,还应该研究国际利益,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从而确定法律适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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