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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欲规避财务风险 先选好结算方式(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欲规避财务风险先选好结算方式(1)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尽量朝这个方向努力。 例: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
2、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
3、(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
4、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 应纳消费税7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
5、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核算差错的纳税调整销货退回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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