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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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freel,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建设部组建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简称H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

2、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

3、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四)挪威的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ils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

4、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五)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自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分配。三、对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综合分析各国的巨灾

5、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这为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带来以下启示:(一)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是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来源。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此外,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

6、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和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二)巨灾保险是低标准的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巨灾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

7、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三)巨灾保险是部分强制性的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强制投保,如美国;另一种是自愿投保,如英国。就国际经验来看,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应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有5%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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