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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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

2、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规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

3、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管理。(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具体地段的收费标准,通过物价部门成本审核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住宅小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1、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

4、共露天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含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及新闻单位等场所)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5、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

5、企业)内设停车场。第七条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停放时间连续计算,超出整数时间15分钟的,按整数计(不足15分钟的,不予计算)。同一车辆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在同一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不得重复收费,但是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凭证。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应设置次和月两种计费单位供车辆停放者自愿选择。第八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

6、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三)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四)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车辆;(五)即停即走(以15

7、分钟为限)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通讯、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车、殡葬车;(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停车场除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第十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8、和为旅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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