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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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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研究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刑法学理论和有关案例,较为细致地分析了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五)防卫不能明
2、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并简单介绍了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过当这两个于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一)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本文对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一定的借签意义。前言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3、、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渊源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从习惯到法律,从观念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正当防卫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的特有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当防卫在刑法范畴里已经形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它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正
4、当防卫的意义在于它鼓励公民积极地同形形色色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有效地保章公共的、公民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正当防卫从某中意义上讲是把国家一部分刑法权赋予紧迫情况下来不及诉诸国家司法机关的防卫人。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报复,也不是一种刑法,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因此,行使这种权利,必须符合这种
5、条件,不能任意滥用,否则,就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使合法行为转为非法行为,甚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应明确正当防卫还是我国公民应尽的道义上的义务。有条件进行正当防卫而不实行正当防卫,逃避同在进行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放任违法犯罪分子,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侵害的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如人民警察,逃避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人。下面,我们就正当防卫的条件作一简单的探讨。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
6、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界限;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
7、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再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例如意外事件就是这样,还有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不满十四岁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防卫呢?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不允许采取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一切侵害行为,精神病人与未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
8、侵害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法性,因此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另一种主张认为应允许实施的正当防卫,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对于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不知道实行侵害行为的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十四岁的人,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知道则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可实行紧急避险。当然,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或迫不得已时,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精神病人甲持刀向乙追砍,乙紧急逃避中跑入一条死胡同,别无出路,而甲已赶到并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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